各市、州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厅局(行管办),中央、省属大型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职业资格评价认证体系,做好技师职业资格综合评审工作,规范程序,保证质量,现将《湖南省技师职业资格综合评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技师职业资格综合评审作为广大高级技术工人取得技师资格的途径之一,是各级 附件: 1、技师职业资格专家考评组名册 2、技师职业资格综合评审申报材料 3、技师职业资格专家考评组考评要求及评分标准 湖南省技师职业资格综合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提高广大高技能人才的地位和作用,促进他们快速成长,使我省技师职业资格综合评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正常化,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以下简称“技师”)是在高级技能人才中设置的职业资格等级,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一样是国家宝贵的人才,是企业生产经营和国家经济建设中的中坚力量。 第三条 技师资格综合评审(以下简称“综合评审”)是指对未纳入社会化鉴定的职业(工种),可由省相关职业评审委员会依据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对符合相应资格申报条件的人员,集中进行综合考评,确认其职业资格等级的活动。 第四条 综合评审要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考评。对技术技能型人才,要结合生产实际,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难题的考核;对知识技能型人才,要根据高新技术发展需要,突出新技术、新知识掌握和运用能力的检测;对复合技能型人才,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更新要求,突出综合性多项技能的考核。 对已纳入社会化鉴定,或开展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的职业(工种),必须按相应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综合评审工作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综合评审过程中,将严格程序、规范运作,全程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二)坚持统一标准、评聘分开原则。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取得技师资格的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并享受相应待遇。 (三)坚持“四结合”原则。在评价内容上,坚持以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相结合;在评价标准上,坚持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在评价机制上,坚持专业考评与企业认可相结合;在组织实施上,坚持行政指导与技术支持相结合。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对全省综合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核发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厅鉴定中心”)负责综合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承办省技师资格综合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市(州)劳动保障局和省直部门、行业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和广泛宣传国家、省厅关于技师资格综合评审的政策规定,推动综合评审工作; 2、负责组织本市(州)综合评审的报名组织、资格初审、培训实施等; 3、经省劳动保障厅同意,组织本行业、市(州)专家考评组对申报者进行考评。 第七条 评审机构的设立 (一)综合评审委员会。省劳动保障厅设立,由相关职业(工种)专家和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省劳动保障厅主管厅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审核申报参加综合评审人员的材料,包括职业资格、工作业绩、技术能力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2、指导各技师资格专家考评组的工作; 3、召开综合评审会,对符合技师资格条件并完成考评程序的人员进行综合评审。 (二)专家考评组。专家考评组由省劳动保障厅委托相关省直部门(行业)、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或大型企业组建,主要由相关职业(专业)的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高级讲师组成。考评组的专家评委可根据每次考评职业(工种)的不同而作适当调整,一般为7-15人,在考评前15天组成,并将《技师职业资格专家考评组名册》(见附件1)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技师资格评审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12年或累计工龄15年以上; 2、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自学、职业培训获得同等学历,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并连续从事本职工作3年以上者;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并具有相关职业中级资格证书者; 4、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者; 5、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并在生产一线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者。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技师资格评审: 1、参加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十名、二类竞赛前六名获得者;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六名、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获得者;市、州级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得者; 2、对掌握高技能、复合技能且在生产一线工作已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有突出贡献的技术骨干,在生产中解决过重大技术难题;或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等方面成绩显著;或有发明创新,并获市技术创新三等奖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10万元以上); 3、中央驻湘单位和省属大中型企业的在职技术工人,在2001年底以前获得企业内部技师聘任者; 4、文化程度偏低,但长期在生产一线工作,确有高超的操作技能,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本职业工作15年以上的技术工人。 符合以上破格申报条件的,须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参加高级技师资格评审: 1、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连续受聘2年以上或累计受聘3年以上; 2、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并在生产一线本职业岗位工作3年以上者; 3、取得讲师专业技术职务,并长期在职业技术院校(或技工学校,下同)教学一线从事实习指导教学; 4、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在职业技术院校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以上者; 5、取得相同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在生产一线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者。 第九条 考评的主要内容 (一)思想品德:重点考评职业道德、劳动态度等; (二)工作能力:以职业能力为导向,考核实际操作能力、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的能力、创新能力、传授技艺能力等; (三)培训提高:参加相关业务或技能培训情况,学习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情况; (四)工作业绩:为单位创造效益和突出贡献情况,获得各项先进荣誉称号和参加竞赛获奖情况。 第十条 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申报者填写“技师资格考评核准表”,提交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及各项获奖证明复印件,同时,提交本人技术业务工作总结、在生产实践中解决重大复杂技术难题的方案或理论总结,鼓励撰写专业技术论文(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2)。 2、单位推荐。所在单位认真审核本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者,在考评核准表上签具推荐意见,并盖章核实个人技术业务工作总结,提交单位综合推荐材料。鼓励单位对申报者进行相应的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 3、资格复审和专家考评。专家考评组按本办法第九条的内容,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考评,对申报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组织面试答辩。按考评标准(评分细则见附件3)进行评分后,将所有合格者的申报材料报省厅鉴定中心。 4、资格确认。省技师资格综合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将通过评审的申报者报省劳动保障厅核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技师登记注册。对获得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由省技师协会进行登记注册,纳入高技能人才数据库管理。 第十二条 收费 (一)组织综合评审,凡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的,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328号)规定收取综合评审费,其中交省劳动保障厅技师每人70元,高级技师每人120元,其余部分由行业或市州用于报名组织、资格审查、专家考评工作的开支。 (二)对虽未纳入社会化鉴定的职业,但由企业或专家考评组组织了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的,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技师、高级技师社会化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湘价费[2003]7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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