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今实施 有关部门解读

    12月1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与以前相比有何新变化?记者就此请自治区总工会和南宁市保障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解读和比较。

    举报可获“报料奖”

    [条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案例]南宁市活跃着一群以举报为生的“线人”,一次南宁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室接待了一名奇怪的举报人,他自称自己掌握一家大公司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擅自收取求职者押金的案件。但是,他不透露该公司的具体名称、地址,而是先问监察人员举报有无“报料奖”。

    [解读]以前,举报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是没有任何报酬的,只能靠举报人自觉举报,一些深知内情但是觉得与自身权益无关的人就不会主动举报。这次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明年,南宁市将把这笔“报料奖”列入财政预算,举报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案件的举报人能领到多少“报料奖”还有待相关细则的出台。

    阻挠建工会有人管

    [条例]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案例]今年下半年南宁市在建筑行业推行建立工会组织。

    5月18日,中建八局广西分公司外施队伍工会联合会正式成立,这是首府第一个建筑行业工会联合会。但是,有些企业担心农民工利用工会组织和公司“唱反调”,对于组建工会组织不大热心。

    [解读]以前,有关反映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案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不会受理。今后,凡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面责令改正。

    无证用工同样查处

    [条例]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案例]今年一家来自北海的公司在南宁“试营业”,该公司招聘了大量员工,并向每名员工收取抵押金。经员工投拆,监察人员上门查处时发现,该公司没有营业执照就营业,还非法招工。但是,由于对非法用工主体没有明确的处罚依据,监察人员只能责令该公司退回非法收取的抵押金。

    [解读]以前,劳动监察部门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单位无可奈何。造成个别没有营业执照的公司占了“没有依据处罚”的空子,查了又换地开张。今后,对于此类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拒不改正将重罚

    [条例]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南宁市一家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接到劳动者投诉后,南宁市劳动监察大队赶到现场调查核实后,责令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该用人单位宁愿接受监察部门的处罚,却不愿意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解读]以前,按此案例用人单位拒不改正错误,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只能处其1000元的罚款,所以一些用人单位不在意这个罚单。今后,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加大处罚力度,视情节轻重处于罚款。

    女职工经期维权有保障

    [条例]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将被处以每人1000——5000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从马山县到南宁市某建筑工地工作的临时搬运砖、石女工吴某向工会反映,因为自己在经期期间,向工头提出要求更换轻度体力的工作,便被工头“炒鱿鱼”。

    [解读]自治区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吴根权告诉记者,女职工在经期期间的权益维护很难把握,以前也没有相关的处罚规定。因为女职工经期不像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那样明显,经期毕竟属于女职工的隐私,如果女职工自己不提,没有人会知道她处于经期。吴部长认为,目前,在国营企业中有关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执行相对较好,而一些私营企业中,由于不签定劳动合同,女职工的权益很难维护。今后,明确了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作为执法主体,视情节轻重处于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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