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启动征收个体零散税

    哈市政府制订的《哈尔滨市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哈市正式启动征收个体零散税,哈市税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收个体工商户、个体医疗机构的增值税、营业税等。



    个体零散税收包括未达到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确定的重点税源户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医疗机构、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等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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