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其他特殊销售方式涉税会计处理

1.概述


对于附有退回条件的销售。会计上和税法的处理没有大的差别。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①如果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并确认与退货相关的负债,通常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②如果企业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可能性,通常在售出商品的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对于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销售的商品按商品销售的方法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税法上仍然是作为两个环节处理:销售新货和回购旧货。那么收入的确认上和税法也就不一样了,出现了处理差异问题。但是这里的差异不属于暂时性差异,因为以后没有转回的说法。



2.处理概述
  特殊销售方式需要掌握的是以旧换新方式、折扣销售和以物易物的方式。
  以旧换新方式税法和会计上都是作为销售和购进两个环节来处理的,需要注意的是购进环节一般能抵扣增值税进项;
  折扣方式销售税法上和会计上的处理也是一致的,扣除折扣以后的收入作为收入确认;前提是折扣额需要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以物易物方式销售其实就是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而税法不管是否具有商业实质都是作为销售和购进处理。



3.涉税会计处理
  例题4:正保公司以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一批产品给D公司,该批产品售价1000万,增值税170万,回购的旧货折价500万,收取差价670万。
  解析: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税法和会计上都应该作为销售和购进两个环节处理:
  借:原材料 500
    银行存款 6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0
  一般情况下换进的商品是低于原值的,免征增值税,那么为了换进商品支付的运费也是不能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另外换入存货即使取得了一般发票也是不能计算增值税进项抵扣的:
  如果本题发生了换入旧货运费1万的:
  借:库存商品 1
    贷:银行存款 1



4.经典例题


正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保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该公司2007年12月份发生如下业务(销售价款均为不含税价):
  1、12月9日,向D公司销售Q产品4台,单位售价为50万元,单位成本为35万元;同时收回4台同类旧商品,每台回收价为1万元,款项已存入银行。
  2、正保公司对其新生产的W产品实行“包退、包换、包修”的销售政策,并承诺售出的W产品如有质量问题在三个月内有权要求退货。正保公司2007年12月15日售给乙公司W产品一批,销售价款共计500万元,成本为350万元,款项已收存银行。
  要求区分下列情况处理:①假定根据以往的经验,估计W产品的退货率占10%;实际发生销售退回时有关的增值税税额允许冲减。②假定正保公司无法合理估计W产品退货的可能性;产品的纳税义务在产品发出时已经发生。
  [例题答案]
  1、借:银行存款230
     库存商品4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借:主营业务成本140
    贷:库存商品140
  2、①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585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
  借:主营业务成本350
    贷:库存商品350
  月末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50
    贷:主营业务成本35
      其他应付款15
 ②借:发出商品350
    贷:库存商品350
  借:银行存款585
    贷:预收账款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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