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委托加工消费税的财税处理

对于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主要掌握以下二点:

第一,必须清楚“委托加工物资”账户结构:

该账户借方登记的是:领用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以及支付的税金(包括应负担的增值税、消费税),该账户贷方登记的是: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的实际成本余额在借方:反映尚未完工的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发出加工物资的运杂费等。

《关于增值税税金的说明》:关于凡属于加工物资用于非纳增值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以及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加工物资,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第二,掌握在不同情况下所发生的消费税,在账务处理上有所不同:

1、凡属于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其所负担的消费税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所负担的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2、凡属于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其所付的消费税先计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按规定用以抵扣加工的消费品销售后所负担的消费税。

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所负担的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注意:受托单位则是代扣代缴,则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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