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总论知识点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知识点表格归纳

  表一、经济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宏观调控法财税调控法    财政法    
税法   
金融调控法    如银行调控和证券调控    
计划调控法如 产业调控和价格调控    
市场规制法    一 般市场规制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特别市场规制 银行监管    
保 险监管    
能源监管   

  其中: 财政法包括财政体制法和财政收支法,具体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

  税法税收体制法与税收征纳法,而税收征纳法 又可以进一步分为税收征纳实体法(如所得税法,财产税法等)。

  表二、 经济法的渊源

渊 源制定主体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 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部 门规章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行、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地方性法规  省、 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表三、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主体形态 国家机关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个人      
调整领域 宏观调控法主体 调控主体 
受控主体 
市场规制法主体 规制主体   
受制主体  

   上述的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也可以从其他的角度进行分类。例如,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主体和执法主体等,这样,在宏观调控方面享有立 法权或准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就可以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都是重要的 调控主体,

  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则是重要的规制主体。

  表四、经济法主体 资格的取得

名称 

地位 

取得来源 

特殊性表现 

调控主体和
规制主体 
主导地位 依据宪法和
法律的规定
特别是组织法 
更 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
使 
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 
受控 主体和
受制主体 
相对地位 民商法 不排除在市场准入的限制 

   表五、经济法主体法律行为具有的一般属性

属性  

内涵

具 有社会性  会对相关主体产生社会影响,形成社会关系(经济基础)
具有法律性  引 起经济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具有表意性  体现或表达了行为者的意思或 意志 

  表六、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基本分类  

具体分类  

调制行为 宏观调控行为  财税调 控行为  预算调控行为 
国债调控行为 
税收调控行为 
金融调控行为  银行调控行为 
证券调控行为 
计划调控行为  产业调控行为 
价格调控行为 
市场规制行为 一般市场规制行为  不公平竞争的规制行为 
不 正当竞争的规制行为 
特殊市场规制行为  金融市场规制行为 
电 信市场规制行为 
石油市场规制行为 
电力市场规制行为 
对策行为 横向对策行为  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 从事的各类行为  
纵向对策行为对国家调制行 为的遵从、合作行为(如依法纳税)  
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如逃税、避税)  

  表七、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分类标准 

具体分类 

从主体角度作出分类 单方行为(如:调制行为)和非单方行为(如:市场主体的横向对策行为) 
自 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从行为对象角度作出分类 抽象行为(如:调制行为)  
具体行为(如:对策行为) 
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的 分类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合法行为与非合法行为 
有效行 为与无效行为 

  表八、行为的相关要素

名称  

要点  

行 为目的要素 就是主体力求实现的目标和结果  
认知能力要素  就是在谈经济 法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手段要素  就是实现目的的方式和方法  
行 为结果要素  就是行为完成后的一种状态 

  表九、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 级性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还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基础性行为和高层次行为,这与主体行为目的的不同有关。例如,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要实现其 调控和规制的目标,就要以一些基础性行为的实施为基础来展开调制行为,从而使调制行为具有了高层次性。

名称  

基础性行为  

高层次行为  

在财政法领域  预算的收支行为、国债 的发行行为  在预算收支、国债的发行与偿还中体现的调控行为  
在税法领域  税 收的征收行为  税收调控行为  
在金融法中  货币的发行行为  通 过货币供应量的变化而实施的调控行为  
在市场规制法中  市场交易行为  体 现规制精神的规制行为 

  表十、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名称  

职权(权利)  

职权(权利)特点  

职责(义务)  

职责(义务)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  调制权  依 法行使且不可转让不可放弃  贯彻法定原则、依法调控和规制、权利不可滥用、职责不可放弃  职责要依法履行  
受 控主体和受制主体  市场对策权  依法行使且可以转让可以放弃  接受调控和规制并且要依法竞 争  义务要依法履行 

  表十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 为“调制权”,分为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两大类。

宏观调控权 财政调控权 财政收入权 征 税权  
发债权  
财政支出权 预 算支出权  
转移支付权  
金融调控权 货币发行权 
利率调整权 
计划调控权 产业调控权 
价格调控权 
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立法权 垄断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 
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 
对价格,质量,广告,虚假信息,滥用优势地位,以及其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等行为的规制权
一般市场规制权
特别 市场规制权 

  表十二、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

权 利义务的配置上  不均衡性  (调控主体权利多义务少)(受控主体义务多权利少) 
法律规范分布上  倾斜性”  权利规范的分布更向调控主体和 规制主体倾斜 
义务规范的分布更向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倾斜  
权利义务对应程 度上  不对等性  权利义务不对等,依赖间接手段的运用 

   表十三、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名称  

分类  

根据经济法主体违反的经济法的法律部门的不同 违法宏观调控法的责任  
违 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  
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法 律责任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法律责任 

  表十 四、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特性  

内涵  

双重性  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 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  
非单一性  所承担的责任往往较重,表现为存在着多种责任的竞合   
经济性  主要体现在经济性责任 

   表十五、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

名称  

分类  

承责主体  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责任   
追究责任的目的  赔偿性责任  
惩 罚性责任  
责任的性质 经济性责任(财产性责任)  
非 经济性责任(非财产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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