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减免未报批 汇缴期内可否补报

   最近有企业财务人员来信咨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规定,企业所得税各类减免税在不违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前提下,可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把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两种,其中,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的,要提交申请和相应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或者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经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要提交有关资料,经由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显然,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或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优惠政策。那么,纳税人平时没有申请报批或者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能否在汇算清缴期内补报呢?我们认为是可以的,依据有以下三点。

   第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在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时间上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冲突。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只规定了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税申请的审批和备案的时限,没有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起始时间,过去一般都是按批准时间和备案中的起始时间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也没有规定从审批或备案时起才能开始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且有的减免税项目,如,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则明确规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两者的规定彼此之间以及与以往的实际执行都不矛盾。因此,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申请审批或备案应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不影响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二,企业所得税是以一个公历年度为一个纳税期(包括在年度中间兴办的新企业)的,汇算清缴就是对纳税人一个公历年度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在汇算清缴期内提出纳税期内应享受减免税项目审批或备案申请不应该算晚。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按月或按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即实际上是以一个公历年度为一个纳税期,汇算清缴期就是年度纳税申报期,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国税函〔2008〕1081号)等要求,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应记未记收入、应列未列支出等均可以通过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包括应享受未享受的减税免税优惠项目。

   第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要求纳税人可以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的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汇算清缴期是对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期,税法要求需要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的一切事项都应该是在上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或者应该由上一年度负担的,包括应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但纳税人如果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应该分别核算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单独计算减免项目的利润额以及减免税额,没有分别核算的,即使在汇算清缴期内提出审批或者备案申请,也不能批准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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