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学历教育”涉税政策热点解读

  在某艺术学院工作的张老师利用业余时间自办了一间舞蹈学校,招收学生进行专业舞蹈表演的培训。张老师认为,自己所办的舞蹈学校属于民办学校,应享受教育劳务免税的政策,因此前往地税部门申请办理营业税减免税备案手续。税务干部在对张老师的舞蹈学校进行调查核实后表示,该学校属于非学历教育,并不属于公益性的国家承认的民办学校,不能享受教育劳务免税政策。

  同样,某高校英语教师张老师和同事一起注册了一所英语培训教育学校,利用假期组织短期英语实务培训,本以为教育服务业可享受免税,但却被告知其注册的英语学校属于非学历教育机构,学费收入无法享受免税。

  将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等同于民办学校,这也是不少纳税人的认识误区之一。税务部门表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包括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成人考试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培训机构,但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在此列。只有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属于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可以享受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那么,非学历教育与学历教育究竟有何区别?
  相关部门表示,营业税减免条款所称的“学历教育”,其内涵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这些证书包括毕业后可以获得的毕业证书、结业可以获得的结业证书、肄业可以获得的肄业证书。
  而非学历教育则是指各种培训、进修,研修类教育形式,比如文体艺术培训、继续再教育类培训、驾校、专升本课程班、考研辅导班等,都属于非学历教育的范畴。一般说来,参加非学历教育的学员完成学业,考核合格,由学校或培训单位发给培训结业证明。因此,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最本质的区别就是证书不被国家认可、承认。
  在此税务部门提醒相关纳税人,未经国家教育部门批准的国外办学机构、没有国家规定合法入学方式的办学机构、未经国家有关批准的办学机构这样一些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属于免税范围。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等同于民办学校
  严格区分非学历教育与学历教育

  在营业税缴纳方面,非学历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的行为,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提供与教育劳务相关的其他劳务的行为,按照相应适用的营业税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同时,非学历教育机构纳税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税务登记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事非学历教育及各类培训机构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发票管理要求。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非学历教育及各类培训机构应当使用地税局监制的《江苏省南京市文化体育业发票》。
  日常申报管理要求。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申报。
  财务核算要求。享受减免优惠的单位,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如果学校既有应税收入,也有免税收入,两者难以分清,就会给税收管理带来较大难度,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所以,学校应准确核算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这是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基本要求。

  非学历教育机构
  缴税有规定

  随着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实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积极参与办学,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教育的范围越来越大,教育的层次逐日提高,已经形成了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新的教育体系,这其中,非学历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从目前情况看,非学历教育的主要形式有公办、民办、民办公助等,包括各种辅助教育。作为一种教育培训常设机构,非学历教育培训应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核算制度,强化依法纳税意识,做到按期纳税依法纳税。为此,《南京税务》选取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涉税事例进行剖析,助推非学历教育培训产业合理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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