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的申报和缴纳

  一、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记载日期的当月;
  未按规定办理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
  二、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三、车船税的申报缴纳
  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纳税人对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
  纳税人购买交强险时缴纳了车船税的,不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时,在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信息,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代代缴的税款,并向税务机关申报。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
  四、其他管理规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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