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下亏损弥补方法

     一.分立(兼并、股权重组)亏损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规定:

    1.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 补。

    2.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区别不同情况处理:①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法规定的期限 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②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法规 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3.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法规定的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二.免税所得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规定,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 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 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汇总纳税企业的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明确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汇总后为亏损的,其亏损额由总机构用 以后年度的汇总所得按规定弥补,汇总纳税企业取消汇总纳税后,其以前年度汇总尚未弥补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按照 各亏损成员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额的比例进行分解。成员企业按分解的亏损额,在规定的剩余期限内结转弥补。

    国税发〔1997〕189号文件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亏损,在汇总、合并纳 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或者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成员企业 (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按税法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 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四.股权投资亏损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 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减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 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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