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值税条例下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

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相关规定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这里所指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为研究需要我们把上述混合销售行为称之为一般混合销售行为。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一般混合销售行为纳税筹划的筹划思路

企业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或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在混合销售行为中,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若使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则缴纳增值税;若使年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超过50%,则缴纳营业税。那么,到底选择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就要看两种税的税负大小。

(一)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若企业最终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需要通过计算出税负平衡点来作为衡量标准。


假定纳税人含税销售额为S,适用的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T1,含税购进金额为P,适用的购买货物增值税税率为T2,


营业税税率为T3


应纳增值税税额=S÷(I T1) T1-P–(1 T2)X T2



应纳营业税税额=SX T3



若使两税相等,则S÷(1 T1)XT1一P÷(1 T2)×T2=SXT3


解得P/S=(I T2)(Tl—T3一TlT3)/(I T)T2

当T1=17%,T2=17%,T3=5%时,代入上式,算出税负平衡点的含税购销金额比P/S:65.59%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当T1:17%,T2=17%,T3=5%时,含税购销金额比=65.59%时,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负是完全一样的;当含税购销金额比=65.59%时,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可以降低税负,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尽量使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当含税购销金额=65.59%时,纳税人缴纳营业税可以降低税负,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尽量使年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超过50%。

由于增值税税率有13%和17%两种,营业税税率也有3%,5%,20%三种,依据上述公式,增值税与营业税税负平衡点的含税购销金额比便有如下几种情况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若企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要考虑企业适用的增值税含税征收率与营业税税率的高低。增值税含税征收率是3%(从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营业税税率主要有两种,分别是3%、5%,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适用营业税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适用营业税税率为5%;此外,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为5%~20%。

如果增值税含税征收率低于营业税税率,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可以降低税负,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尽量使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而增值税含税征收率23%÷(1 3%)=2.91%,小于营业税税率3%、5%和20%,所以,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可以降低税负,也就是说,企业应尽量使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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