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技术收入的节税筹划

对于技术收入,我们的节税筹划思路基本有二:一是靠政策,二是靠技巧。或者说,首先靠政策,其次靠技巧;技巧的应用要依据政策——至少不能违反政策。我们经手的以下两个案例,就是一个靠政策,一个靠技巧,但技巧不能偏离政策。介绍如下:

案例1:利用具体的税收优惠条款节约营业税

这个案例的筹划结果是:节约税款1600万元,税负减轻率为91.42%。

这是一家外资公司,下设B公司等全资子公司,由于政策规定“电信增值服务不允许外资企业经营”,这家公司就注册了一个内资公司——A公司来做电信增值服务。但内资公司取得的收入,要转移到外资公司去。于是,两家公司就形成了如下的业务模式:

A公司直接服务国内某电信公司,每年取得收入2.5亿元人民币;B公司为A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每年从A公司取得2亿元人民币收入。

总公司的要求是:内资公司(A公司)取得的 2亿元收入必须转移到外资公司(B公司)去,以便资金统一安排使用。但由此产生的问题是:

A公司每年从国内某电信公司取得的2.5亿元收入,要按“邮电通信业”税目交纳营业税,税率为3%,税款为750万元(2.5亿元x3%);

B公司从A公司取得的2亿元收入,要按“服务业”税目交纳营业税,税率为5%,税款为1000万元(2亿元×5%)。

由此可以看出,2.5亿元总收入中的2亿元部分实际上被上了两次税——按3%和按5%各交纳一次。或者说:A公司把过手的2亿元收入也按3%交税了,重复纳税600万元(2亿元×3%)。

两个公司合计交纳的营业税为:750 1000=1750(万元)

因为没有减免税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就不能做账面的纳税调整,两个公司的税款就这么一直交着,每年交纳1750万元的营业税。

依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解决了两个问题:

1.解决重复纳税问题。我们根据两个公司的经营模式,针对其重复纳税的问题,查找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最后查到了财税相关文件,其中第十四条规定:

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A公司做电信增值服务,属于条款优惠对象。这就是说,依据这一条规定,A公司(内资公司)可以按照2.5亿元收入和2亿元支出的差额交税了,即按5000万元交税,税款为150万元(5000×3%),这就解决了600万元(750—150)的重复交税问题。

2.解决技术收入的合同认证和“先征后退”营业税的问题。B公司为A公司提供的都是技术支持,取得的收入符合技术转让收人的条件,所缺少的是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进行认证的手续。在我们的建议和协助下,两家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拿到公司所在地的技术市场去进行合同认证,办齐了相关手续。

技术转让收入合同获得认证后,B公司从A公司取得的收入就可以按“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享受“先征后退”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走退税的“绿色通道”,税款交纳11天后,就可以如数退回公司的账户。

享受到“先征后退”营业税的优惠政策,B公司交纳的1000万元营业税税款,转一圈又回到了公司账上,这就等于节约了1000万元税款。

依据财税相关文件和技术转让收入免税政策,两个公司交纳的营业税从1750万元降到150万元,整体税负减轻1600万元(600 lOOO),税负减轻率为91_42%(1600 1750),几乎减没了。

但是他们以前交纳的税款——本应享受优惠的部分,即每年1600万元,就成了沉落成本,永远收不回来了。

对于技术收入,只要关注税收优惠政策,就可以直接根据税收条款进行节税筹划,不需做任何技术处理——这也是节税筹划最有效的途径。

应该注意的是,执行这样的节税方案,企业容易在以下两点“跑偏”:

一是“靠文件”。这个案例企业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优惠条件,但因为“眼睛小”,没有看到有关条款,因而吃了不少亏。但有一些企业的做法是,条件不够,硬往上凑,先把国家的优惠政策享受了,你查到再说。这就是“靠文件”,“不行也行”的那种“跑偏”行为。

二是多结转。本案例A向B两家公司原先结转2亿元人民币,但现在有了能省税的法律依据,在利益的诱惑下,A公司为了进一步减轻税负,容易把结转的款项提高一点——比如从2亿元提高到2.4亿元,他们就会再省下税款120万元(4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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