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合理规划案例(三)由《税息万变》友情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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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解决日常税务问题提供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6承包合同印花税
2007年9月,广东某建筑公司,承建开发一幢综合性的商业大厦,总造价7500万元,9月底,该建筑公司与发包单位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依0.03%缴纳了印花税。在施工之前,该建筑公司于10月初又分别于A和B建筑企业签订了两份分包合同,但没有另外贴花。11月份,税务机关进行重点税源调查,对该建筑公司分别与A和B建筑企业签订的分包合同未缴纳印花税的事实,指出这种做法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做出了补税罚款的处理决定。公司财务人员不解,他认为:总承包合同已经缴了印花税,分包合同就不必再缴了,如果分包合同再缴纳,就出了重复计税的问题。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因此,该建筑公司的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都应该缴纳印花税。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法了解不够,造成公司少缴税并还受到税务机关处罚,人为扩大了税务潜在的风险,其教训深刻。
7转让土地使用权
深圳某食品生产企业在2007年10月,有偿转让一块未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转让收入200万元。为达到逃税目的,该企业与购买方在转让合同中明确,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年底,税务人员在税务检查中发现了这一交易行为,责令该企业补缴与土地使作权转让相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款。企业财务人员便拿出了转让合同,说明双方约定的是购买方承担。税务人员见此严肃指出,此合同与税法规定相抵触,涉税问题应按税法执行,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款由转让负担。

根据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的一方应为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应就转让过程中实现的上述税收以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如实申报缴纳。
所以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由受让方负担税收,显然与税收政策相违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合同涉税条款因触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无效,税款仍应由转让方缴纳。由此可见,税务问题筹划的关键是要建立在熟悉税法的基础上。
8小型微利企业认定
广州某商业零售企业,于2006年2月创设。该企业2006年出现营业亏损,2007年盈利18万。截止2007年底,该企业在册员工120人,资产总额1500万。在2008年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里面规定,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该企业财务员知道这一优惠政策后,认为本企业营利很少,可能有资格享受这一税收优惠。为提前进行相关税收筹划安排,该企业利用税收法规库进行相关查询,以准确把握小型微利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明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由此可见,该企业是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的。由于及时找到了相关的法规依据,为企业财务的正确决策提供了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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