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合理规划案例(四)由《税息万变》友情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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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解决日常税务问题提供法规依据
9生育津贴个人所得税
某民营服装制造企业,从2008年1月起,对本企业在册员工中的生育妇女,按照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实行按月发放生育津贴。发放的生育津帖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财务人员没有看到具体的文件规定,于是参照住房公积金、各类社保的税务处理规定执行。即企业财务人员在每月发放工资时均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费用给予扣除。财务人员由于没有看到相应的法规依据,一直对生育津贴的税务处理存在疑虑,担心处理不当而带来税务风险。直到在2008年3月,税息万变税法库为其及时提供了与此相关的税收规定,才打消了企业财务人员的疑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由于此文发文时间是2008年3月7日。所以该企业在1月和2月里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税前扣除,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从3月7日起以后的可以税前扣除,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见,获取准确及时的税法信息,是企业财务人员准确进行财务处理的基石。
10投资所得
深圳市某重型机械设备厂在2006年月10月份,以自产的一套机械设备投资某有限公司,该套设备成本2100万,计税销售价格2650万元,投资协议价格为2500元,占其被投资公司15%的股份,财务人员对该经济业务的税收处理规定不是很清楚,对此业务的税务处理无从下手。于是利用税收法规库查找相应的税收法规,很快公司财务人员就找到相应的法规依据并做出正确处理。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对此,根据税收法规规定,财务人员做出了正确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2650X17%=450.5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附加:450.5X7% 3%=45.05万元
投资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2500-2100X33%=1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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