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合理规划案例(二)由《税息万变》友情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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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解决日常税务问题提供法规依据
3证券投资基金收入
深圳某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各类家电销售。从2005年起,该公司一直还投资购买各类证券基金,并取得良好的投资收益。从2008年起,公司决定增加基金投资额,2008年一季度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收入200万元,对于此笔收入,公司不知道是否要缴纳所得税。公司财务负责人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去查找相关规定,均未找到答案。其实,这笔收入是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在税息万变税法库里刚上载一条重要的法规,正好明确了这个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定义,证券投资基金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可见,没有一个比较全而准的税法资源工具,面对复杂多变的交易行为,企业对税务问题是很难做出正确判断和处理的。
4固定资产折旧
广东某重型机械设备制造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在2006年初投资兴建一条新的机械设备生产车间,设项投资于200712月竣工完成。其中厂房造价800万元,生产设备价值1000万元,该生产车间因为要全部调试,初步将于2008年底才正式投入使用。企业财务人员在财务处理上,按新的财务准则规定,无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与否,每月按固定的折旧方法进行计提折旧。但财务人员对此业务的税务处理却不是很清楚,并在所得税预缴申报中也没引起重视,并全额在税前列支了。其实,财务人员对这笔业务的税务处理是有误的,是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的。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由此可见,房屋不管投入使用与否均可以计提,该企业机械设备由于没有投入使用,所以不可以计提折旧的,即企业对未投入使用的生产设备按财务制度计提的折旧,是不能在税前列支的。此例提醒我们每一位财务人员,税务风险其实都是在企业不经意的行为当中存在的,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借助一个比较好的税法资源工具,给财务人员提供一个时时的学习平台,从而去发现风险,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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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收益
广东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资)设立于2001年,2002年在深圳投资创设子公司B,占其股份的55%。实业股份公司和B公司均为中国居民企业。在2008年以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B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都按所得税率的差异进行了补缴所得税。2008年由于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该公司在一季度对公司取得B公司的投资收益300万元,在预缴所得税时也计入了应税收入总额进行了缴税。其时,按照现行政策,该公司投资B公司取得投资收益是不用缴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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