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修订后施行

  从2010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开始施行,1995年印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是对稽查业务已有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力求解决稽查实际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达到规范稽查管理、提高稽查工作效能、强化监督内控机制、有效防范稽查执法风险的目的。

  据了解,原《规程》实施以来,对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强化监督内控机制、提高税务稽查执法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10多年过去,原《规程》在新的条件下已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无法衔接和协调,缺少一些必要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较难把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指导工作实践作用的发挥,无法很好地适应新的稽查模式以及CTAIS稽查程序的应用。作为稽查系统最为基本的工作制度,《规程》理应将稽查的日常工作与监控制约机制相融合,从基本制度上规范稽查执法行为。《规程》的修订,对促进稽查工作规范化和信息化,提高工作效能,加强廉政建设,降低执法风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经过多年的调查研究和修改论证,修订后的《规程》于2010年起正式实施。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相比原《规程》,修订后的《规程》主要体现出9个方面的积极变化:

  1、对原《规程》的章节进行调整,使《规程》的结构更加合理、工作流程更加清晰。修订后的《规程》共八章八十条,包括总则、管辖、选案、检查、审理、执行、案卷管理和附则,原《规程》共有七章六十条。

  2、进一步明确税务稽查的内涵,使之更能体现《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税务稽查的规定。

  3、强化稽查内部监督控制,预防职务犯罪。针对稽查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规程》修订以强化监督内控机制为出发点,以进一步完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之间的分工制约为核心,改进和细化了稽查工作程序,紧紧把握“一岗双人、集体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并明确执法办案工作纪律及违法责任追究,从制度上对稽查工作中的内部监督控制进行了规定。

  4、注重税务稽查工作中的选案,将其作为提高税务稽查针对性和工作效率、降低稽查成本的重要手段之一。将选案流程设定为收集案源信息、筛选待查对象、确定被查对象、立案启动检查几个部分,使流程更加清晰,要求更加明确;引入“案源信息”概念,进一步保证稽查对象的准确选择。

  5、取消了原《规程》中案件查处的简易程序,使稽查案件检查、处理流程与《税收征管法细则》的要求一致。简易程序取消后,明确稽查案件必须先行全部立案,而后再实施检查,最终经由审理进行定案并予以执行的流程。

  6、适应基层工作实际,增加了检查的中止、终结程序,力图解决稽查案件大量、长期积压问题。稽查案件在原《规程》中只有“执行完毕”一个出口,此次修订通过增加检查的中止、终结程序,可解决基层实际工作中大量案件长期积压的问题。

  7、从证据形式和获取方法上对稽查涉及的几种主要证据加以规定,规范税务稽查取证行为。

  8、对稽查过程中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及税务行政处罚程序进行规范。

  9、解决了长期困扰基层稽查执法人员的一些具体问题。其中包括涉税举报材料质量普遍不高,指向不明确,内容复杂,经常给税务稽查工作带来很多额外负担,造成稽查资源浪费的问题,以及对稽查案卷资料如何归集、如何加强管理一直缺乏较为全面规定的问题等。

责任编辑:Eva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金蝶精斗云 »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修订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