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根据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实施绩效工资。其中绩效工资总量的70%作为基础性部分,一般按月发放;绩效工资总量的30%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一般按学期或者学年发放。请问,对于即将或已经兑现的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工资是否属于补发工资,是否应还原到相应月份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首先应予明确的是,上述兑现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属于补发工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按全年一次性奖励进行个税处理。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而这里的绩效工资是指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内,自主决定分配的、体现工作人员实绩和贡献的工资。因此,对于义务教育学校按学期或学年考核后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能与上述基础性工资部分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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