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时间新增资本,能够享受印花税减半优惠吗?

   小会计甲问:凡人老师,我公司2018年4月增资扩股,新增实收资本300万元,能不能按照财税〔2018〕50号文件,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

 
  凡人:“可以。按照50号文件规定,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
 
  企业资金账簿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很特别,不能简单地按照营业账簿纳税期限规定,在书立时纳税,也不需要每年纳税。《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记载资金的帐薄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按照上述规定,对于资金账簿首次贴花后,其后续年度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企业资金总额是否发生变化,以年度为计算对象;二是当年企业资金总额发生增加的,其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按增加额贴花;否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因此,企业资金账簿足额贴花后,以后年度不发生资金总额变动的不再贴花,发生资金变动的,应在年度结束时,就当年资金增加额贴花。贵公司2018年4月新增“实收资本”300万元,应在2018年12月31日按当年资金总额的增加额贴花,其纳税时间在2018年5月1日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因此可以享受财税〔2018〕50号规定的减半征收的优惠。
 
  附:相关政策依据:
 
  1.《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记载资金的帐薄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文字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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