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出炉,再也不用为“其他所得”战战兢兢了!

   有人担心,实施条例授权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会不会在实施条例中再授权财政部或国税总局界定“其他所得”呢?“其他所得”会不会起死回生呢? 不必担心,应该不会的。我国《立法法》在这方面是有严格规定的。

 
  2018年8月31日,《个税法》修订稿表决通过,财税人掀起了轰轰烈烈地学习热潮……学习中,小刀有些许心得体会,记录下来与大家共勉。
 
  首先小刀注意到个税的征税范围,原《个税法》第十一项,修改案的第十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这个兜底条款不见了。
 
  在过去38年的个税征管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两者共同行文利用授权将原《个税法》征税范围之外的,纳税人的大约十一项非税所得解释为个税征税范围的“其他所得”,征收了个人所得税。
 
  这十一项所得的个税是收到了,但非常勉强,有几条甚至与个税法立法本意相距甚远,难逃滥用之嫌。
 
  将明显不属于个税征税范围的所得,硬性塞入“其他所得”的兜底条款中,也曾起引过愤愤不平,但终因没人敢或没人有精力或没人愿意提起合法性审核,或因知道提起合法性审核也无用而鲜见提起……敢怒不敢言,只能道旁侧目,积聚了满腔不满而已……本次《个税法》修订,彰显立法进步:立法权集中,避免过渡授权,实在无法避免的,杜绝越级授权。
 
  具体表现之一,“免税所得”的界定由国务院决定。具体是第四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之第十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具体表现之二,第五条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项目中,“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有人担心,实施条例授权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会不会在实施条例中再授权财政部或国税总局界定“其他所得”呢?“其他所得”会不会起死回生呢?
 
  不必担心,应该不会的。我国《立法法》在这方面是有严格规定的。
 
  大家应该可以高枕无忧,应该再也不会因被“其他所得”而战战兢兢了!
 
  文字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金蝶精斗云 » 新个税法出炉,再也不用为“其他所得”战战兢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