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工薪族享受减税红利的好政策,何时执行依然是未知数!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新个人所得税法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让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改革红利,同时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实行两项过渡政策。其中影响面甚广的过渡政策是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该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这个能让工薪族尽早享受减税红利的好政策,究竟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从10月1日起,是按工资、薪金所属期,还是实际取得期?引发了财税圈的广泛热议和工薪族的高度关注。

 
  一、税务总局领导答记者问道破天机
 
  其实,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女士已经说清楚。
 
  她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8月31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上提醒大家:
 
  “借此机会,我还想提示大家,10月1日以后,发放工资的时候,各企业单位财务人员在扣缴个税时一定要记住,别忘了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这样可以让我们的员工们享受到改革的红利。谢谢大家。”
 
  请注意,刘总在此说的是“10月1日以后,发放工资的时候”,提醒对象是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法定义务的各企业单位的财务人员。换个角度,从发放工资的对象——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方看,就是“10月1日以后,取得工资的时候”,别忘了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口径与上一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有关新老规定衔接政策精神是一脉相承的。
 
  二、可资借鉴的政策依据
 
  上一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时间是2011年。当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贯彻执行该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强调工资、薪金所得的“实际取得”: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法理分析
 
  从上述政策规定看,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收付实现制原则确定,而非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原则。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是按照新标准还是旧标准,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来判别。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时间是指纳税人实际收到工资、薪金的时间,而非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属时间。
 
  正是由于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收付实现制原则,因此,其税款所属期就是工资、薪金实际发放期,也是工资、薪金实际取得期。
 
  四、结论
 
  46号公告明确的上述原则同样适用于贯彻落实本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既不论工资、薪金归属哪个时期,也不论工资、薪金是否准时取得、提前取得或推迟取得,只要在2018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就按新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018年10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8年10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字来源:税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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