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手续费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最新会计实务大全】

收取手续费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收取手续费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规定委托方应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在销售时不应确认收入。新的有关规定散见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的“会计科目和主要会计处理”中,与原会计准则的会计核算略有不同。
[例2]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销某种商品1000件,每件成本为80元,代销价格为每件100元(不含税)。双方协商乙公司按售价的10%收取手续费。乙公司后按照协议价卖出800件,卖出时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代销清单,收到甲公司开具的相同金额的专用发票。乙公司扣除手续费后将余款支付给甲公司。增值税税率为17%。
第一,甲公司(委托方)的会计处理
1、原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1)甲公司将商品交付乙公司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1000×80)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2)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代销清单时
确认收入=800×100=80000(元)
增值税=80000×17%=13600(元)
结转销售成本金额=800×80=64000(元)
乙公司代销手续费=80000×10%=8000(元)
借:应收账款 9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4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64000
借:营业费用 8000
贷:应收账款 8000
(3)收到乙公司支付的代销款时
借:银行存款 85600
贷:应收账款 85600
2、新准则下的会计处理与原准则下的会计处理相同。
第二,乙公司(受托方)的会计处理
1、原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1)乙公司收到甲公司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1000×100) 100000
贷:代销商品款 100000
(2)乙公司实现对外销售
借:银行存款 93600
贷:应付账款 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
(3)向甲公司提供代销清单、计算代销手续费并支付代销款时
借:应付账款 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8000
银行存款 85600
借:代销商品款 8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80000
2、新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1)乙公司收到甲公司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1000×100) 10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0
(2)乙公司实现对外销售
借:银行存款 936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
(3)向甲公司提供代销清单、计算代销手续费并支付代销款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
贷:银行存款 85600
其他业务收入 8000
新准则对于受托方的会计处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代销商品款”改为“受托代销商品款”,含义更为确切;二是受托方实现对外销售时,直接转销“受托代销商品”,而不是先确认为负债(如“应付账款”),然后再将“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对冲,会计处理更为简洁且便于理解和操作。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金蝶精斗云 » 收取手续费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最新会计实务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