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收入确认有关会计处理规定【最新会计实务大全】

营业收入确认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营业收入确认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正确确认营业收入。为便于正确理解和运用制度中有关商品销售、提供劳务等营业收入的确认标准,现对有关营业收入的确认规定如下:
  一、销售商品
  (一)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指售出的商品需要经过安装、检验等过程。在这种销售方式下,购买方在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一般不应确认营业收入,但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最终确定合同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则可以在商品发出时,或在商品装运时确认营业收入。
  (二)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在购买方正式接受商品时,或在退货期满时确认营业收入。
  在上述二种情况下,对于尚未确认营业收入的发出商品,可以设置“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待实现营业收入,结转营业成本时,再冲减“发出商品”科目所记录的实际成本。
  (三)委托代销商品,指委托方委托受托方代售商品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时不能确认营业收入,对于尚未确认营业收入发出的委托代销商品,在“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待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确认营业收入。
  (四)分期预收款销售,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次付款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预收的货款作为一项负债,不能确认营业收入,待交付商品时再确认营业收入。
  (五)订货销售,指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而库存没有现货,需要通过制造等程序才能将商品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在将商品交付给购买方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预收的款项确认为一项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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