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税收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税收】

  个体工商户

  1.纳税起征点
  增值税: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本市为5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本市为3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本市为200元)。
  营业税: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
  (2)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注: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2.个人所得税:
  (1)单项带征率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带征率
  单项带征率:
  专营农副产品(含粮、油、肉、禽、蛋,不含水果、水产)为0.5%;
  专营黄沙、石子、砖瓦、石灰的为0.5%;
  专营烟、糖、杂货的为1%;
  专营复合饲料的为1%;
  专营水果、水产的为2%;
  专营卤味、熟食的为2%;
  租柜经营的为3%;
  专营鲜花的为6%;
  专营西菜、西式点心、咖啡类的为6%;
  专营酒吧的为8%;
  专营出租汽车的为6%;
  专营汽车(拖拉机)货运业的为6%;
  专营水上运输业的为4%
  专营装卸、搬运的为4%;
  承接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业务的为2%;
  专营美容、烫发的为7%;
  专营电子游戏机的为12%;
  对纳入中介机构管理的个体经纪人的,为佣金收入的8%。
  (2)综合带征率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带征率-速算扣除数
  (3)纯益率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纯益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专营饭菜、点心类的个体工商户,采用核定纯益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纯益率为营业额的22%。
  (4)查帐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按税务机关要求设置帐簿,帐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可按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3.所得税起征点
  (1)查帐征收、核定纯益率征收的纳税户不适用起征点。
  (2)对采用综合带征率方式的带征户的起征点:
  从事工业、手工业、商业的起征点为1500元;其他的为800元。
  (3)采用单项带征率征收的,适用增值税、营业税同一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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