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执业注册税务师调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执业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正当权益,实现执业注册税务师合理流动,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注税管理中心)负责我省执业注册税务师(以下简称执业税务师)调转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执业税务师需要调转到其它税务师事务所的,要与转入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由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并填写《辽宁省执业注册税务师调转申请表》(以下简称《调转申请表》,见附件),由原税务师事务所和转入税务师事务所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最后由本人持与转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调转申请表》、《辽宁省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执业注册税务师名章等相关资料,在离开原税务师事务所两个月之内到注税管理中心办理调转手续,注税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到省人才中心办理人事档案的转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注销其执业注册税务师资格,并按非执业注册税务师管理。
  第四条执业注册税务师离开原税务师事务所准备成立新的税务师事务所的,应填写《调转申请表》,由原税务师事务所签字盖章后,由本人持《调转申请表》、《辽宁省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执业注册税务师名章等相关资料,到注税管理中心办理调转手续,注税管理中心同意调转后,再办理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手续。办理新税务师事务所期限为申请注册税务师离开原税务师事务所六个月之内。逾期未设立新所的,应在期限内转入其它税务师事务所,否则将注销其执业注册税务师资格,并按非执业注册税务师管理。
  第五条需要转到外省执业的,本人持《调转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辽宁省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执业注册税务师名章等相关资料,到注税管理中心办理调转手续,并到辽宁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办理会员转籍手续。注税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后,收回《辽宁省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执业注册税务师名章,并开出跨省调转函,由申请人持有关资料到转入地省级注税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执业注册税务师在离开原税务师事务所时,应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妥善处理好善后事项。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需调转的,应按照《关于加强税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注销备案管理的通知》要求办理备案手续,并持工商部门开具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和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资料到注税管理中心办理调转手续。
  第八条执业注册税务师必须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满一年后方可调转,不满一年的原则上不予办理调转手续。
  第九条本办法由注税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辽宁省执业注册税务师办理调转手续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来源:考试大-注册税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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