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立法重点将从税法转向财政法

财税立法重点将从税法转向财政法


   【财政法领域:预算法修订出台迫在眉睫


  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到取消利息税的讨论,从开征遗产税、到物业税是否会在房价高居不下时开征的争议等等,近两年来,公众对于税收立法的关注程度日益提高,几乎每一次重大税收立法的过程中,都伴随着广泛的公众讨论。


  “这是一个好的现象,但相对于税法所受到的关注而言,财政法就没有受到这样程度的重视了。但实际上我们学财税法的人都知道,财政法才是整个财税法的基础。”刘隆亨说。


  他认为,经过过去五年国家在税法方面的大量工作,未来五年财税立法的重心应当转移到财政法上来。一方面由于多年搁置,相关财政法的制定修订更显得急迫;另一方面,立法机关也有能力腾出手来加快研究财政立法。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已经强调了财税改革和财税立法这项重要的工作,我认为首先重要的就是预算法的修订迫在眉睫。”刘隆亨说,“预算法是我国财政收支的基本法律制度,也是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的基本法,是财税法律体系的核心”。


  199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预算法并于1994年实施。十几年来,预算法对克服预算的随意性、提高预算的编制质量,加强预算监督管理,保证财政预算的收支分配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现在看来有些规定已经过时。比如五级政权五级预算的格局已被突破;有些基本的制度还没有规定,如公共财政的内容、预算管理体制的内容、部门预算和国库制度的改革与规定、预算监管的内容、预算罚责的内容,这些都需要增补。


  “上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开始修订的准备工作,但进展并不十分顺利,我们应当全力以赴,尽早完成此项立法工作。”刘隆亨表示。


  在预算法之外,刘隆亨建议说,财政转移支付法、国债法和国有资产法这三部重要法律也需尽快制定出台。


  财政转移支付法是弥补市场经济失灵和平衡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目前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比如美、德、澳、日、韩等都有这种法律。刘隆亨认为,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行为现在比较零碎,随意性大,需要进行法律规范,包括支付的原则、支付的形式、支付的规模、支付预算和预算监督等内容。实现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加大公共领域服务投入”。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我国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国债的发行数额很大,尤其是1998至2002年国家发行的仅长期建设国债就达6600亿元,近几年虽然国债发行数额减少但还继续发行。时至今日,财政部发行的开户记账式国债就已经是第十七期了,国债已成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工具,也在国民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刘隆亨表示,虽然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制定过《国库券条例》,但是在国债这个重大的问题上,必须上升为法律,用法律来规范发行国债的规模、用途和程序以及还本付息的办法和法律责任,并注意债务风险防范和地方发行债券的问题。


  国有资产法也是关系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法律。刘隆亨介绍说,长期以来我们都依据这方面的行政法规,尤其是十六大确定的和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所发生的变化,有必要和可能上升为法律。包括国有资产的范围与原则、体制与主管机关及职责,国有资产的经营、监督与责任等制度的法制化、规范化。


  “除了这些大法,我们还有政府采购法和注册会计师法需要修订,不动产评估法和行业协会法等需要制定,这些都是财政方面的重要法律,社会影响重大,可见财政立法任务还比较重。”刘隆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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