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税费计法

六种税费计法   1 营业税

  计税依据为提供应税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税率5%.其计算公式为:应纳营业税税额=医疗服务收入×5%.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为1%.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合计税额×1%.

  3 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费率为3%.其计算公式为:应纳教育费附加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合计税额×3%.

  4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税法规定的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自2008年1月1日起,在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统一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包括:(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5 房产税

  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用于营业、出租、出包、借给企业使用的房产,应照章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两种:一是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
  一是以房产的租金为计税依据。其计算公式分别为:
  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扣除率)×1.2%
  年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12%(适用于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出租的房产)

  6 城镇土地使用税

  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用于营业、出租、出包、借给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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