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升级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升级

  为进一步简化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的联网核查手续,方便企业、银行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功能进行了完善,增加了企业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提交《出口收汇说明》办理核查业务、银行核注情况的打印及相关查询等功能,并对部分功能进行了优化。同时下发了《关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升级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1号)文件,就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升级问题做出规范。


  文件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企业可以选择通过核查系统向银行提交《出口收汇说明》,银行据此为企业办理联网核查手续。企业通过核查系统提交《出口收汇说明》的,不需再向银行提交纸质《出口收汇说明》及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


  银行受理企业通过核查系统提交的《出口收汇说明》后,应按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及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确认并核注相应可收汇额,然后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相应资金的结汇或划出。


  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来料加工贸易(超比例)登记、出口对应的外币现钞收入、凭纸质出口报关单办理收结汇、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的资金结汇/划转及其他经外汇局核准的资金结汇/划转的联网核查,企业仍需持规定的单证到银行办理。


  企业选择到银行柜台现场办理联网核查的,仍按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核查系统升级后,取消了来料加工项下先比例内核注、后超比例核注的顺序限制,银行根据企业提交的《出口收汇说明》进行核注。


  核查系统升级后,无货物报关单收汇登记类型增加了“境内交货”及“其他”两种类型,企业应据实选择相应类型填写《出口收汇说明》,银行根据企业提交的《出口收汇说明》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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