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税收出税收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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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签署国家税务总局第19号令,公布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分总则、税源管理、申报征收、跟踪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六个部分,对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

  《暂行办法》规定,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
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
年的个人。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
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是指对非居民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涉及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的管理,应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暂行办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办理登记备案,税务机关根据登记进行税源信息管理。非居民企业需要根据实际从事的业务,在我国申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务机关则应根据相关申报及时跟踪管理。

  《暂行办法》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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