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福利费”开支问题?

关于“职工福利费”开支问题?请教以下两个涉税问题:
      一、外资企业本年度(2008年)列支上年度职工伙食费是否可以在本年度所得税前扣除。(注:本年度列支的职工福利费总额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
       二、外资企业本年度(2008年)“应付福利费”科目结余70000元,系上年度利润分配时依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已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记入“应付福利费——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科目。新税法规定,本年度开支的福利费,必须先使用上年结余的福利费后才能据实扣除新发生的福利费支出。
       请问这笔是上年所得税后提取的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是否亦要先使用完毕才能允许扣除新发生的福利费,抑或准许上年结余的税后提取福利费挂在账上,留作特殊开支。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外资企业2008年度列支上年度职工伙食费,即使2008年度列支的职工福利费总额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按上述规定,上年度职工伙食费均不得在2008年度所得税前扣除。

  2、国税函〔2008〕264号文是对2007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在税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而外资企业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记入“应付福利费——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的福利费余额,是从年度税后利润分配依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我们理解上述外资企业税后提取的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不适用国税函〔2008〕264号文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可在上述“应付福利费——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余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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