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知了】放弃“应收账款”的债权的账务处理?

【税知了】放弃“应收账款”的债权的账务处理?问:放弃“应收账款”的债权的账务处理?
    我公司和A公司有一项服务合同5万元,服务前A公司付款2.5万元,约定服务完成付剩下的2.5万元,服务当月我公司开具5万元的服务费发票,后因服务不满意A公司拒绝付剩下的2.5万元,我公司也决定放弃这项“应收账款”的债权。(时隔2年的债务)问题:1.我公司需要追回开出去的5万元的发票吗?如果不追回对方不是多列支了2.5万元的费用吗?税务局会追究我公司的责任吗? 2.我公司可以将这笔\”应收账款”转销为坏账吗?因找不到有力证据不准备税前扣除。请专家指点,我公司到底应该怎样做账务处理才能不违规,谢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坏账损失,如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者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及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等。凡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都允许扣除。A公司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计入当年企业所得税,不会存在多扣除不支付2.5万元的部分。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金蝶精斗云 » 【税知了】放弃“应收账款”的债权的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