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处理:“转出”还是“冲减”

增值税的处理:“转出”还是“冲减”  笔者在对某企业因退货而申请开具红字通知单进而产生特殊申报事项的分析中,发现增值税申报表某些栏目产生负数的特殊现象与增值税会计处理之间存在密切关系。

  实务中因退货而开具红字发票的会计处理

  某企业通过特殊申报程序完成申报的原因是申报表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栏出现了负数。以下是该企业从进货开始,在不同情况下所作的会计处理。

  (1)2007年12月外购一批货物,已入账,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

  (2)企业发现销售方发货数量比发票记载数量少,于2008年1月申请开具红字通知单作退货处理,并作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1266.1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266.12。①(3)2008年2月,发现上月退货金额有误,但金额不明,故本月未作账务处理。

  (4)2008年3月,企业重新按正确金额申请开具红字通知单,冲回1月的分录,并重新按正确的数额作账务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1266.12(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266.12(红字)。

  借:应付账款1082.1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82.15。

  此处企业会计处理的本意是,先将1月误转出的1266.12元在3月用负数全额冲减,再按正确的转出额1082.15元在3月作账转出。

  由于跨月的关系,所属期为3月的申报表主表第14栏就出现了负数,即-183.97元(1082.15-1266.12),至此只有通过特殊申报程序才能完成申报。

  税法和会计制度对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

  根据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对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只有“免税货物”、“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未经认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对增值税的核算要求,只有在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或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其他改变用途等原因时,才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核算。而在本例中,企业因退货开具红字通知单的理由并不在上述会计处理规定的范围之内。

  企业出现上述不符合会计制度处理的重要原因,在于用“冲减进项税额”之处作了“进项税额转出”。按照《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规定,企业开具红字发票后,如果在会计处理上采用红字更正,作冲减进项税额而不是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是不应该出现负数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既符合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更正原理,又符合会计制度的处理应该是:

  (1)借:存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②贷:应付账款×××。

  (2)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266.12(红字)

  ③贷:应付账款1266.12(红字)。

  (3)2008年2月,不用作账务处理。

  (4)2008年3月,企业查明原因的正确金额应是冲减进项税额1082.15元,由于1月已冲减了1266.12元,所以本月应冲回183.97元即可,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3.97

  贷:应付账款183.97。

  每月申报时,将第35栏的认证金额减去以上会计处理的冲减金额后的余额(即②+③,此处③为负数),直接填入附表二第2栏,如果这样处理,则既与开具红字通知单用红字冲销的政策名实相符,又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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