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供暖管道进项税可否抵扣

更新供暖管道进项税可否抵扣  近日,安徽省宿州市某公司向当地国税局咨询,称其公司在2009年7月、8月间对公司办公楼的供暖系统进行了大的维修,主要是将供暖管道全部更新,共消耗各类外购材料466万元,但不知这次维修供暖系统所耗用的材料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销项税额,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应该作转出处理。

  税务人员向其解释,首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因此,该公司所使用的办公楼属于建筑物的范畴是毫无疑问的;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其他土地附着物均属于不动产的范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均应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使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

  那么,对于办公楼供暖系统的维修是否属于对不动产的修缮呢?根据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对办公楼供暖系统的维修与修缮就是对建筑物(也是对不动产)的维修与修缮,就应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中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使用的材料等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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