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税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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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办理申报纳税程序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的法定手续。《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内到地税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办理。
  (1)由专门办税人员持《办税员证》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2)纳税人当月无营业收入或者处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的,也必须按期申报;
  (3)纳税人必须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并盖单位公章,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纳税申报资料。纳税人就其申报的内容,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的申报纳税程序同上。


  2、纳税申报违章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表的,由税务机关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同时按每日50元标准处罚,逾期仍未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未如实申报造成偷税的一经查实,予以行政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3、纳税人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程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申报纳税的,必须在申报期限的前三日内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受理反馈窗口递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含下列内容:(1)书面申请报告;(2)《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申请人应在申报期最后一日上午到受理反馈窗口领取批复,按批准的申报纳税期限办理申报纳税。对纳税人未及时查询批复结果造成的申报逾期、税款滞纳,税务机关按违章对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


  4、纳税人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程序


  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必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五日前(税款数额较大的,必须在申报期结束十日前)向办税服务厅受理反馈窗口递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括下列内容:(1)书面申请报告;(2)《税款延期缴纳申请审批表》;(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申请人应在申报期最后一日上午到受理反馈窗口领取批复后,按批准的缴款期限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税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未按规定时间查询批复结果造成滞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按违章对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


  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法定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必须逐级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局长批准。


  5、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的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未按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般十五日内),可同时按每日50元的,最高不超过200元的标准处罚;逾期仍未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税款,对逾期未缴纳或解缴税款的,应自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纳税人申请并得到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逾期仍未缴纳,自滞纳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6、纳税人申请办理减免税程序


  对照有关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款和自身生产经营情况,符合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反馈窗口领取《减免税申请表》,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减免税资料。包括(1)书面申请报告(应注明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财务资料数据、申请减免的税种、预计税款、减免税的所属时期及减免税理由等);(2)减免税申请表;(3)各税种减免税操作规程规定应报送的其他资料。纳税人经批准的减免税,可根据批复调整有关帐户,并进行帐务处理,对批复前已征税款,可到办税服务厅受理反馈窗口办理退税事宜。但在没有收到税务机关的批复之前或税务机关未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仍应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7、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程序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是否受理复议,对受理的复议于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保全措施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或强制执行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上述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纳税人申请停歇业程序


  纳税人停歇业,必须在停歇业之前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审批窗口填写\”停歇业申请表\”一式二份,注明停歇业原因、期限等内容。


  纳税人在停歇业期内可暂不进行纳税申报,但下列两种情况,应进行纳税申报。(1)停歇业期限不足整月的月份;(2)在停歇业期限内提前开业的。


  凡从地税局领购发票的纳税人,申报停歇业同时,必须将《发票购领手册》和未缴销的空白发票交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窗口进行缴销,受理人员应在《发票购领手册》上加盖\”暂停供应发票\”章戳。退还纳税人保管。
  共管户办理停歇业时,同时应出具国税局的停歇业资料。


  停歇业期间仍从事生产经营又未申报纳税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纳税人停歇业期间开业或停歇业期满后开业的应填报《开业报告》一式二份,报地税办税服务厅申请审批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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