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未缴的流转税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超期未缴的流转税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包括: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这里的“实际发生”与“缴纳”在税收法律规定中可理解为是相同的概念,即: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及《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准予税前扣除,因此,将实际发生的税金理解成实际缴纳的税金是符合税法要求的。

  按企业会计核算要求,除印花税外,上述税金均可按预提数额计入当期损益,在提取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科目,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按税法规定一般都要求纳税人在次月的征期内缴纳。如果纳税人未实际缴纳上述税费,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应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40行“其他”扣除类调整项目中调整。调整时会计分录应该做借记“待摊费用”、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以后缴纳时再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待摊费用”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但应注意三点:一是代其他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税款不允许扣除,二是随税款同时缴纳的滞纳金和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三是抵扣凭证必须是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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