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发放方案逐一比较

年终奖发放方案逐一比较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员工发放的一次性奖金。2005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个新的文件——《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对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做出了新的规定。新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先将员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员工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数,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数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文件还明确,在一个纳税年度里,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同时,员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新规定出台后,企业管理者可选择的员工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方式有以下4种:把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平摊到每月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分月发放;年中、年末两次发放;年终一次发放;奖金中的一部分作为月奖随每月的工资一同发放,其余年终一次发放。下面以案例来说明各种方法的优劣。


  案例:2006年某企业员工张某的月基本工资为5ooo,年末确定张某的奖金共计36000元。按照四种方案分别计算各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较如下:


  方案一:奖金按月发放,每月发放3000元。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月应纳税所得额=5000+3000-2000=6000(元)(适用税率为20%)


  月应纳所得税额=6000×20%-375=82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825×12=9900(元)


  方案二: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性半年奖10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性全年奖26000元。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除7月份外各月应纳税所得额=5000-2000=3000(元)(适用税率为15%)


  除7月份外各月应纳所得税额=3000×15%-125=325(元)


  7月份应纳税所得额=5000+10000-2000=13000(元)(适用税率为20%)


  7月份应纳所得税额=13000×20%-375=2225(元)


  根据新规定,年终26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5%和125(依据26000/12=2167元确定)


  年终奖金应纳所得税额=26000×15%-125=377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385×11+2305+3775=10315(元)


  方案三: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000元。计算如下: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5000-2000=3000(元)(适用税率为15%)


  每月应纳所得税额=3000×15%-125=325(元)


  根据新规定,年终奖36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5%和125(依据36000/12=3000元确定)


  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所得税额=36000×15%-125=527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325×12+5275=9175(元)


  方案四:奖金中的一部分作为月奖1000元随月工资薪金发放,其余作为年终一次性奖24000元发放。计算如下: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5000+1000-2000=4000(元)(适用税率为15%)


  每月应纳所得税额=4000×15%-125=475(元)


  根据新规定,年终奖24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25(依据24000/12=2000元确定)


  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所得税额=24000×10%-25=237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475×12+2375=8095(元)


  由以上4种方案可知,方案四所纳的税金最少,方案一所纳的税金最多。在新出台的规定下,原先最优的方案一(也即奖金按月发放)已成为税负最重的一种筹划方案。而选择一部分年终为月奖将随月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另一部分年终一次性发放能使税负最轻。在确定两部分的比例时,企业应充分利用不同税率的临界点,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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