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关于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关于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从2009年度汇算清缴开始,我市的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在划分各分支机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各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应采用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项因素计算确定。具体通知如下:
  一、汇总纳税企业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录入申报系统后,企业才能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二、我局已对《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进行简要修改,修改后的审核表既作为企业上年度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同时也作为本年度三、四季度至下年度一、二季度计算分配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具体规则详见审核表的填表说明。
  三、由于上述业务规则的变动,我局正在对年度申报系统汇总纳税模块进行修改。因此,汇总纳税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推迟到2月20日之后。
  四、为保持2010年一、二季度申报正常进行,我局申报系统已经自动将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度三、四季度的分配比例有效期截止日从原来的2009年
12月31日延长至2010年6月30日。汇总纳税企业一、二季度申报时不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
  五、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及填写说明已在我局网站(http//szds.gov.cn/)的“下载专区-纳税申报表类-企业所得税”位置更新,供下载。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xls(26 KB)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金蝶精斗云 » 深圳关于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