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合理划分中小型企业

应合理划分中小型企业  后危机时代,中小型企业的融资现状如何?在今年江苏省“两会”上,寻找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途径成为热点议题。

  江苏省政协委员、南京财经大学教授陆岷峰认为,中型企业是当前获得最多金融资源的群体之一,融资并不难;而中小企业中的小型企业融资状况虽有改善,但更加困难。“当前各项经济要素正处于复苏与成长的时间,对于中小企业在分类的基础上进行支持与调节的分工并明确责任是当前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困难最有效的措施。”

  “当前对中小企业融资性质认识不准确,导致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上的不科学,在此基础上建立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与市场杠杆作用范围边界不清,调控手段错位,从而影响对必须支持的中小企业群体的支持力度。”陆岷峰表示。

  在江苏省“两会”期间,陆岷峰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21世纪》: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你为什么提出要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融资体系”?

  陆岷峰:千千万万个小型企业构建了经济发展的坚实基础,解决了大量的就业人口、创造了大量的国民财富和税收。现在看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已不仅仅是市场化行为这么简单了。

  鉴于此,目前的融资行为可以说是一种政府行为,这就决定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纯粹用市场手段来解决其融资问题是不现实的。因此,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小型企业融资体系十分必要。

  2009年12月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加大信贷政策对经济社会薄弱环节等方面的支持,有效缓解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因此,解决小型企业融资难问题政府要承担主要责任。

  《21世纪》:中小企业融资难由来已久,你认为问题的根本在哪里?

  陆岷峰:原因很简单,是我们对中小企业的标准和融资性质没有划分清楚。也就是说,在你做事之前,这个“事”的定义没弄清楚。

  现行关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以中小企业资产、销售额和职工人数三个指标来划分的。其中,职工人数指标是考虑了中小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资产和销售规模指标主要考虑了中小企业的市场因素,但同时也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

  举个例子,各家银行都是自定标准进行统计发布支持中小企业信贷数量,结果数出多门,没有一个绝对权威的数字。按照银监部门的统计口径,“单户500 万元贷款以下的小企业客户”被认定为微小企业。实际上,众多中小企业往往在多家银行取得贷款或还有其他融资方式,各家行只根据本行贷款余额上报,一个企业可能在一家银行贷款是少于500万元,但多家银行贷款余额累加远远大于500万元,从而影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此外,《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对法律强制的责任没有具体明确,对实施效果无界定标准。

  《21世纪》:你认为中小企业应该如何划分标准?

  陆岷峰:中小企业融资性质在不同时期和同一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其性质是不完全一样的,在发展初期一般政策性较强,而在中小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其市场性就较强。

  因此,可在现有分类的基础上,将其分为市场行为类、政府行为类和综合行为类三个类型,根据中小企业的类别分别确定融资形式及融资调控手段,并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政策规定,从而形成中小企业长期的、分工明确的资金供应机制。

  第一,市场行为类企业主要是成立三年以上的中小企业,资本密集型的中小企业,产业政策非重点支持的中小企业,经济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融资总额 3000万元以上中小企业;对这类企业可以使用商业银行贷款、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融资租赁、典当、商业性担保公司等市场类融资工具。

  第二,政府行为类企业主要是成立1年以内的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产业政策重点支持的中小企业,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融资总额500万元以下中小企业。

  第三;综合行为类企业主要是成立1-3年间的中小企业,能较好地解决劳动就业的中小企业,产业政策支持的中小企业,经济较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融资总额500万-3000万元之间中小企业。

  我个人一直建议将统计局作为小型企业划分与认定的发布机构,并形成定期调整小型企业规模的认定标准:重点支持从业人数较多的小型企业,重点支持成立一年内的或处于创业期的小型企业,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小型企业,重点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小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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