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股权投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问:我单位2008年1月份投资5000万元于某汽车零部件制造公司,取得对方40%的股份。2009年该汽车制造公司由于主要经营业务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当年亏损3000万元。我公司2009年应确认的投资损失为1200万元。请问,这1200万元能否在我单位2009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以,如果你单位的股权投资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否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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