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项目变化及其影响

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项目变化及其影响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原有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中包括了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这对企业特别是内资企业有较大的影响。

  一、工资薪金支出

  原税法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规定月人均1600元执行。这里的计提标准是“计税工资”,而不是指企业账面上支付的工资总额,因而多计的支出应调增纳税所得额。而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TI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新法下由于工资薪金是全额税前扣除,因而不存在纳税调整。

  【例1】企业职工50人,会计上工资薪金全年支出100万元,年度会计利润为200万元,所得税率为25%,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按原税法计算应可扣除的工资支出为96万元(1600元×50×12),则会计上多扣除了4万元(100-96),应调增纳税所得额4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04万元(2004.4)。

  按新税法规定计算则该工资薪金支出100万元可全额扣除。不存在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还是200万元。

  新税法下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原税法4万元,使纳税支出减少1万元(4×25%),利润增加1万元。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原税法规定纳税人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的14%、2%、1.5%在税前扣除;这里的计提基数也是“计税工资”,不是企业账面上支付的工资总额,因而多计的支出应调增纳税所得额。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里的计提基数是“工资薪金总额”,即企业账面上支付的工资总额。

  【例2】接上例,企业会计上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14%、2%和2.5%,计提额合计为18.5万元。

  按原税法规定,计提三费时按计税工资计算,可扣除额为16.8万元(1600元-50×12×17.5%),会计上超支1.7万元(18.5-16.8),应调增纳税所得1.7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01.7万元(200+1.7)。

  按新税法规定,计提三费时按工资薪金总额计算,计提额为18.5万元(100×18.5%),与会计处理一致,不存在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还是200万元。

  新税法下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原税法1.7万元,使纳税支出减少0.425万元(1.7×25%),利润增加0.425万元。

  三、公益性捐赠支出

  在原税法中,内资企业公益性捐赠为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的分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而新税法中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时明确了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内资企业税前捐赠支出扣除比例大幅度提高了,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支持公益性团体和公益事业发展的积极性。

  [例3]会计利润(不考虑其他情况即为调整前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公益性救济捐赠为5万元。

  原税法规定下,则首先调整所得额,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即105万元(100+5);其次将调整后的所得乘以3%,计算出扣除额,即3.15万元(105×3%);最后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101.85万元(105-3.15)为应纳税所得额。

  新税法下扣除限额为12万元(100×12%),而该公益性捐赠5万没有超过限额,可予以扣除,应纳税所得额还是100万元。

  由此可看出,新税法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原税法1.85万元(101.85-100),使企业纳税支出减少0.4625万元(1.85×25%),利润增加0.4625万元。同时新法的计算要简便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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