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16 生效日期: 1999-06-16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征[1999]1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文件的要求,市局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至10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换发税务登记征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的范围
  凡由我市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包括已办理税务登记不到三年的纳税人的纳税户;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换发证件,具体范围如下:
  (一)对取得营业执照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下列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1. 各类企事业单位;
  2.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3. 个体工商户。
  (二)对取得营业执照应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对取得营业执照应纳企业所得税的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1. 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 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包括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投资等形式兴办)的预算内、外国有、股份、联营企业;
   2. 金融保险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企业;
   3. 军队(包括武警部队)所办的国有企业。^2H
  (四)对下列纳税人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1. 按规定实行集中纳税,不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央企业、单位;
   2. 企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3. 不在当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外地企业分支机构和从事经营的场所;
   4. 由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不需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5. 按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尚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五)对于非从事生产经营而临时取得应纳税收入或临时发生应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可不办理税务登记。


  二、税务登记证件种类
  这次税务登记换证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全国统一式样。国家税务局登记证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正本、副本芯采用浅粉红色底纹、金色边框、黑字、宋体、电化铝烫金。副本套采用咖啡色牛皮纹人造革,内封采用咖啡色牛皮纹塑料膜,中间采用白色透明软塑料膜制成夹页。


  三、纳税人识别号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继续作用原税务登记证号(即纳税人识别号)。对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有重号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四、换证程序
  (一)6月份,由税务机关公告纳税人,市局统一印制通知等宣传材料。
  (二)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机关印制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由市局统一印制),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
  (三)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税务登记表及附送资料(详见税务登记表)审核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后发现纳税人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四)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到实际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五、统一填制税务登记证内容的口径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填制口径不变,“经营期限”填工商登记核准的期限。“证件有效期限”为税务登记证有效期限,工商登记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填工商登记核准的期限;其余的填“长期”。“字 号”统一填税务登记证号,即纳税人识别号。
  关于“登记注册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具体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国有联营企业 ”、“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营业执照登记类型没有变更的,仍按原有类型填写。其他部门批准登记的纳
税人按其批准的登记类型填写。


  六、换证时间按排
  1999年6月份,宣传发动阶段;
  1999年7月至10月份,换证实施阶段;
  1999年11月份,总结验收阶段。


  七、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不权要适应新的经济类型划分的要求,而且还要为跨世纪的税收征管打好基础,因此,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要亲自挂帅,专人负责,全力以赴搞好此项工作。各基层局办税服务厅应内设专门窗口,受理税务登记换证申请各项事宜。在换证工作中,要积极争取地税、工商、民政等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提高办事效率,对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代理、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在办税务服务厅内办公,纳税人需要社会中介机构为办理税务登记换证手续,采取自愿原则,由纳税人自行委托办理。


  八、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有关问题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市局另行通知。


  九、《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附后)要求报累计数,分别于8月5日、9月5日、10月5日、11月5日前上报。并将换证工作总结于11月5日前上报征管处。各单位在换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征管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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