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望“十二五”:政府应怎样干预初次分配

  目前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要调整结构,像投资与消费的结构、内需与外需的结构等,而内需、消费都与收入分配密切联系在一起。提高居民消费能力的根本途径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尽快扭转多年来劳动报酬占比下降的趋势,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政府应干预初次分配吗


  收入分配领域的改革,目前有一个争论,即政府的着力点究竟应该在初次分配还是二次分配上?如果着力于初次分配,政府能够做些什么?


  目前中央政府已明确提出,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问题是,怎么提高?有些地方提出,企业必须给职工增长工资,有的提出工资涨幅必须不低于企业的利益增长幅度,或者不低于当地GDP的增长幅度等一些行政性办法和建议。但是,有很多学者对这些表达了不同看法,认为初次分配应该交由市场来解决,政府主要是在二次分配里做文章。


  还有学者提出应该学习日本曾经的做法,即居民收入倍增计划。但很多人担心,这是不是会层层落实到地方各级领导一把手的责任制,最后又会变成一种行政性办法?是不是会不适当地干预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甚至是会不会回到计划经济体制时代当时对于工资的控制?


  也有一些专家学者认为,中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又处在城乡劳动力分割、农村劳动力逐步向城市劳动力转移的过程,在“刘易斯拐点”未到来之前,劳动报酬低就是由市场供求决定的。除非政府用行政手段干预,否则这样的情况在中国是客观的,所能做的就是调整二次分配,加大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大税收调节等。


  这是目前在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一些比较大的争论。针对这些争论,笔者谈谈一些看法。


  笔者认为,不能只从劳动力供求数量上分析中国收入分配问题。这种分析只看到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数量特点,而没有分析其体制特点。


  按照人口增长态势,从1980年到2020年左右,我们都将处在劳动力总量供大于求的状态,这是对劳动力市场的一个数量分析。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劳动力资源正处在由政府统一配置向市场配置的转型期,这是对劳动力市场的体制分析。


  用体制转型的观点来分析分配现状,不难发现,中国劳动力劳动报酬过低的情况,很大程度上正是劳动力体制转型不到位、市场机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或者没有合理发挥作用的结果。在初次分配上至少存在四个问题。



  推动同工同酬


  第一,在初次分配中,农民工的工资被长期压低。


  2008年,广州、深圳、杭州、南京、东莞、上海、无锡、苏州、宁波等长三角、珠三角九个城市的出口加工企业中,农民工平均工资与当地城市职工平均工资相比很少有超过40%的,差距最大的是东莞,农民工工资不到城镇职工的30%。


  国际上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是社会平均工作的40%~60%,这就意味着东莞等地农民工工资连最低标准都达不到。所以,他们要用脚投票、闹“民工荒”。多项研究成果显示,如果按照现在劳动力市场规律办事,反对就业歧视,实现同工同酬,上亿农民工每年至少可以多得3000亿~5000亿元劳动报酬,远高于“免除农业税”、“家电下乡”等惠农措施的规模。仅农民工欠账这块积累,对于我国扩大消费、缩小城乡差距的影响都是极其巨大的。


  2009年和2010年,大家都说处在工资快速上涨时期,但最近在福州又出现了汽车工厂工人罢工现象,进一步调查发现,这个工厂职工工资现在也不过才涨到1000~1200元,还是很低。


  国外的经验也值得我们借鉴,可以比较日本工业化过程中的农业劳动力转移。1955年到1975年,日本平均每年有72.5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20年之内完成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日本没有户籍制度隔离、城乡隔离,所以也不存在农民工的概念。日本的农民从农村迁徙后,14天之内凭“誉本”(类似身份证)就可以到所迁在的地方政府登记变成当地的人,其子女和儿童须在三天之内到当地教育委员会报到,与当地儿童一样安排入学。


  我国现在还出现了第二代农民工的问题,造成这样状况的关键问题就是城乡户籍制度,以及与此密切联系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的行政分隔,而户籍制度和相关的公共服务体系是典型的行政手段,是政府行为。


  所以,稳妥地改革户籍等一系列行政分隔劳动市场的制度,政府责无旁贷。从这个角度说,政府在初次分配中是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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