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账外经营偷税的对策分析【税务风险控制】

一、账外经营偷税的查处难点。


(一)发现难。采取账外经营手段偷税的当事人,往往在表面上以规范的帐、证,来掩人耳目,而暗地里则设“账外账”或在无任何记录的情况下收取账外收入,要发现其偷税行为有一定难度。


(二)取证难。当事人以账外经营手段偷税,往往进行“钱货两清”的现金交易,一般无任何记录,要想从中取得规范、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偷税事实,有相当大的难度。有些当事人将部份产品或商品成本和相对应的经营收入,均不在账中反映的偷税行为,由于从原材料购入、产品生产,到取得销售收入的全过程,账内均没有记录,取证则相当困难。


(三)惩处难。账外经营手段的偷税行为,往往因隐蔽性较强,而在短期内难以被发现,一旦查获往往涉税金额较大。这样,税务部门在追缴巨额税款、加征滞纳金和罚款时,往往要面临两方面难题:一是来自当事人方面的棘手问题。如,企业因无力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而拍卖财产,面临破产、倒闭等,税务部门的社会压力客观存在。二是一旦企业出了涉税问题,当地政府为了地方经济利益往往会为其出面“解决”,税务部门从而面临着发展地方经济与规范执法的两难境地。


二、 账外经营偷税的成因分析


(一)公民接受税收知识和税法教育的机会偏少,纳税意识淡薄,观念扭曲,偷税动机普遍存在。从我国税收及其法律文化背景分析,自古以来,我国受儒家文化影响极为深刻,在长期的封建统治中,一方面形成了以人治代替法治,皇权高于一切治国之道。而另一方面则受反抗暴政影响,偷税、抗税长期被美化和谅解。就从我国公民接受教育的情况分析:一个人从小学、中学,到大学毕业(除经济类或财政、税收等专业外),从教课书本中难以学到足够的税收知识。而我国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口仅占总人口的3%,同西方一些发达国家高达40%以上相比,两者有天壤之别。正因如此,有些人往往就很难把依法纳税作为第一需要,甚至把主动、自觉、足额纳税者当成傻子、笨蛋。如此扭曲的税收观念,诱发偷税动机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税收征管过程中,疏于对纳税人账、证和会计核算的监管,给账外经营偷税者创造了有利环境。一方面是税务部门对自身的执法规范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另一方面则是一些纳税人的账、证及其会计核算规范性并没有明显提高,甚至呈下滑趋势。目前,有些企业的账、证设置不规范,原材料和产成品出入库手续不全;有些企业在产品成本核算过程中,甚至出现只核算金额,不核算数量,最终产品成本采用销售量来倒算的情况。这样,不但账外收入相应的成本记入了账内的产品成本之中,而且还直接偷取了账外销售收入的相应税收。显然,在日常税收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会计核算存在疏于监管问题,从而征纳双方在工作规范上出现了反差,给一些不法分子从事账外经营偷税,创造了有利环境。


(三)现金管理失控,给不法分子的账外经营偷税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搞活,现金流通量和渠道不断扩大,加之大量的私有经济出现,企业的现金管理严重失控。有些企业还出现了在亏损中快速发展的怪事:一方面是企业账面连年亏损或无明显业绩,另一方面则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相关人员向企业注入的资金年年增长,企业规模在亏损中不断扩大。在亏损中快速发展的背后,往往隐藏的大量的现金交易和巨额的偷税问题。现金管理失控,给不法分子的账外经营偷税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税务稽查力度不足,较高的偷税成功率,进一步助长了偷税行为发生。其一,一方面是各地稽查力量有限,特别是今年以来各地设立纳税评估机构,稽查人员减少了10%以上,同时稽查人员素质还有待提高,力不从心问题客观存在。而另一方面是不法分子的偷税手段日趋多样化,甚至智能化,隐蔽性和抗查能力越来越强。在“查”与“偷”的矛盾斗争中,“查”的优势并不明显,从而大大提高了偷税的成功率。其二,一些税务部门在稽查过程中,存在查不深、查不透问题,甚至还存在避重就轻,查处不到位、执行不到位问题,致使偷税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其三,税收法律、法规权威性不够,可操作性不强,对稽查工作也产生了消极影响。


三、 治理账外经营偷税的对策


(一)提高全民纳税意识,强化公民税法观念。


1、税收知识教育,要讲究潜移默化。人的世界观的形成和改造,是一个渐进过程,并不能一蹴而就。所以,要从根本上提高全民纳税意识,建议:不仅要将税收知识和税法普及教育纳入中小学的义务教育之中,而且还要将税收深层次的教育,纳入大学各专业的必修课程之中。


2、要抓好日常税法的普及工作,提高税收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各级税务部门必须要将全程服务落到实处,充分利用媒体、网络,办税地点进行公示,或及时上门进行宣传、辅导,提高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透明度。同时,税务部门应从狠抓反面教育入手,尤其对一些典型案例,要利用各种媒体,如用电视专题报导进行大张旗鼓的暴光,提高税务稽查的威慑力。


(二)强化税收征管的监控功能,规范纳税基础工作,预防偷税行为发生。


1、对依法应当设账的纳税人,将其建账、建证和规范会计核算作为当前税收征管工作重点的同时,要将能实时监控纳税人会计核算情况的相关指标,纳入税收征管工作目标考核范围之内。如,账、证健全的纳税人与依法应当设账的纳税人之比,来设定账证健全率进行量化考核;会计核算程序规范的纳税人与已设账的纳税人之比,来设定账证规范率来进行量化考核等等。


2、完善纳税评估机制,提高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涉税问题的快速反应能力。目前,纳税评估工作已初见成效。但评估信息渠道过窄、指标体系不完善、评估层次过低和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客观存在。对此,税务部门一是要扩大纳税评估的信息渠道,防止评估信息失真、失实。二是要充分发挥纳税评估作用,建立和完善集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等各税种的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对纳税人实行全方位、多税种的综合评估。三是建立和完善纳税评估系统的综合指标分析软件,确保纳税评估规范性、效率性和准确性。同时,要将纳税综合评估系统融入CTAIS程序,全面提高工作效率和规范性。


(三)完善税收法制,确保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也是当务之急。一是要提高税收立法级次,并注重部门间的协调性,强化税务稽查执法的权威性。二是要使税收法律、法规等条文具体化、明确化,并与我国社会环境和征管水平相衔接,确保税务稽查执法过程中的可操作性。


(四)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现金监控,树立“以账管钱、以钱管税”思想。


1、税务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在会计监督和管理上的衔接性,做到“以账管钱”。一是相互间要密切配合,共同抓好纳税人会计工作的日常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二是相互间要共同建立和完善会计监督、检查的通报制度,从严从快、有效地打击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和账外经营行为;三是税务、财政及纳税人之间,要加快会计管理和监督的信息化建设,实行电脑联网,提高监控质量和效率。


2、税务部门要与金融部门密切配合,强化现金管理,达到“以钱管税”的目的。一是要切实做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防止现金失控。二是对从事经营纳税人的现金流向采取实时监控措施。如,对提现金或转账业务要在凭证中明确其用途,并注明收付双方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的同时,对购销业务还应附合法的销售凭证和经购销双方签字的“货物验收单(应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从而,提高对现金流向的监控力度,防止国家税收在大量的现金交易中流失。
(五)强化税务稽查,对账外经营偷税行为形成高压态势。


1、抓好税务稽查人员的质和量,并确保相对稳定。一是要加强税务稽查人员各层次的业务集中培训,全面提高其素质。二是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和完善“稽查人才库”建设,确保稽查人才岗位的相对稳定性,并适时地开展稽查人才纵向和横向调剂,实行临时性和针对性的人才交流,提高税务稽查人才的使用频率和效率,从而弥补局部出现的稽查力量严重不足问题。


2、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程序,将打击账外经营偷税行为例为稽查工作重点。当前,一是要妥善处理好税务稽查与税收征管和纳税评估的工作关系,并依托CTAIS程序全面实行规范性操作,防止税务稽查过程中变通处理涉税案件,逐步提高税务稽查威慑力。二是要完善“自查自纠”工作,防止借机“忽免”滞纳金和免予处罚的现象发生。三是税务稽查应将查处账外经营偷税行为,列为目前工作重点之一,开展多层次、纵横交叉、高频率的专项稽查,对账外经营偷税行为形成高压打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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