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厂偷税40万 厂长会计出纳获刑【税务稽查案例】

  近日,由武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武安市某水泥厂偷税一案,经武安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作出判决:以偷税罪依法判令该水泥厂补缴税款472987.01元,并处罚金10万元。包括厂长在内的3名涉案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王某、赵某和王某某均为武安市人,分别系武安市某水泥厂原厂长、会计和出纳。经查明:2002年度,该水泥厂在生产经营期间,时任该厂厂长的王某安排赵某和王某某设置“账外账”,直接用调拨单销售水泥,不开增值税发票。会计赵某管理账本并制成月报表,由出纳王某某向税务机关申报。该水泥厂在2002年一年内少缴增值税472987.01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赵某和王某某偷税数额巨大,构成偷税罪。鉴于案发后3名被告人认罪态度好,遂依法从轻作出判决:原水泥厂厂长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和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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