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存货跌价准备检查不能简单化【税务稽查风险预警】

  《企业会计准则》附录规定,“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存货的跌价准备。资产负债表日,如果企业的存货发生减值,应按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以后得以恢复,应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原科目冲回。发出存货结转存货跌价准备的,借该科目,贷“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等科目。该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存货跌价准备。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因此,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应将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存货跌价准备全额进行纳税调整。另外,必须注意的是,企业应规范核算发出存货应结转的存货跌价准备,否则将可能影响会计利润和计税所得额核算的正确性。


  案例:某税务检查组检查一家经营五金机电设备的甲公司。甲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由于五金机电产品市场行情变化很快,出于对资产真实性和谨慎性原则的考虑,甲公司在被检查年度的2月份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1090万元。具体账务处理如下:计提时作借“资产减值损失”1090万元,贷“存货跌价准备”1090万元,会计凭证后附有甲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估计、跌价计算过程及其他相关书面文件。计提期末,甲公司将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全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即借“本年利润”1090万元,贷“资产减值损失”1090万元的会计处理,结转后“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无余额。检查组很快发现了该问题,并复印了相关账页、凭证及相关附件等检查证据,同时对该问题作出了纳税调整的初步结论,调增计税所得额1090万元,甲公司没有提出异议。


  但对检查情况进行复核时,复核人员觉得问题并非如此简单,提出了两点疑问:


  一是在被检查年度的2月份,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后10个多月的时间内,甲公司经营的商品价格如果变化幅度较大,那就应该有相应的会计处理(包括继续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或因存货价值恢复或部分恢复而冲回或部分冲回),但检查资料中未见相关的会计处理。


  二是如果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已经对外销售,则应该转销已对外销售存货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但检查资料中未见相关的会计处理。


  检查组根据复核意见对上述两大疑问分别进行了认真复查,第一点疑问很快被排除。但是,发现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已大多数对外销售,而且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没有相应结转,经计算涉及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达783万元,即甲公司应作借“存货跌价准备”783万元,贷“主营业务成本”783万元的会计处理,因此,甲公司因没有作该账务处理不仅少实现了会计利润,而且也少实现了计税所得额,偷逃了企业所得税。


  分析:上述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问题的发现均不复杂,那为何检查人员没有发现呢?主要问题是由于检查人员只知道对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表面问题进行纳税调整,而不知道对会计处理予以必要的关注。


  上述问题暴露了一些税务检查人员不重视检查企业会计核算的问题。一些检查人员一味强调税法的刚性,认为在企业纳税问题上,只要企业财务、会计处理规定与税收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不管企业会计准则或制度如何规定,都应当依照税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由此造成两方面的误解及影响:


  一是使得一些检查人员不重视学习企业会计准则(或制度),甚至不懂企业会计准则(或制度)。


  二是使得一些检查人员不重视检查企业会计核算流程。笔者认为,在涉税问题上强调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理无可厚非,这是税法的刚性体现,但并不是说不需要企业的会计核算,如果没有企业的会计核算为基础,不仅会使得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无法顺利进行,而且还会大大增加税收的征管成本和税法的遵从成本,因此,对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离不开企业的会计核算。


  所以,笔者认为,作为一名优秀的税务检查人员,必须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不仅应该熟悉税法规定,而且还应该熟悉《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这些制度正是进行纳税检查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往往会使对税务问题的检查事半功倍。


  二是税务检查人员不仅应该熟悉各类企业的会计核算流程,而且还应该懂得如何检查企业会计核算中暴露出来的违反会计核算规程的异常问题,要知道会计核算往往对纳税问题起着很大影响,违反会计核算规程在很多情况下都涉及到偷逃税的问题。反过来讲,企业偷逃税的问题绝大多数都要违反正常的会计核算流程。所以检查违反会计核算流程的问题,往往是发现企业偷逃税问题的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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