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风险早预防【税务稽查风险预警】

  可以推测,2009年税务机关的征管、稽查力度将趋严。


  企业应提前把握税收政策变化可能带来的风险。


  很多经济学家认为,我国经济真正的寒冬在2009年。


  2009年我国企业可能将面临着更严峻的考验,而这无形中也增大了我国2009年财政收支平衡的难度。保障国民经济增长、维持社会稳定、刺激消费以及投资基础建设都需要财政收入的支撑,而财政收入的来源主要是税收收入。基于这样一种形势,我们可以推测,2009年税务机关的征管、稽查力度将趋于严格。


  作为企业,逆势之中不仅需要在经营方面继续寻找新的增长点,还应密切关注国家宏观调控手段以及企业的税收政策。一方面要积极了解把握税收政策,及时对税收政策的调控做出快捷反应,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另一方面密切关注税收政策并积极应对经济形势,防范可能面临的税收风险,将其落到实处。


  2008年我国的税收政策变化有些让人应接不暇,企业需要关注重点税种的政策变化及相关风险点。


  增值税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努力扩大需求,促进企业设备投资和扩大生产,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我国全面推行了增值税转型改革,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企业在操作实务中需注意此次增值税改革的几个重大的变化点以及可能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1.抵扣范围。为堵塞因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另外,购进固定资产及其相关的运输费用均可抵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此提醒企业应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及时进行认证,对于一些购进固定资产等的情况,如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可抵扣范围,建议先进行认证,避免一些可抵扣项目因超期无法认证而不能抵扣的风险。


  2.跨期抵扣。根据财税[2008]170号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实际购进行为发生的时点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依据新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来进行具体属期的判定。二是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扣税凭证须为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取得并经过认证的。对于有些企业为了获得抵扣而将原本在2008年度发生的固定资产采购行为以退票方式重新在2009年开具的情况,很可能为企业带来税收风险。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对于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于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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