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受罚之后莫忽视这些时间【税务稽查风险预警】

  在现实中,一些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之后,往往出于个人私利考虑,耗费大量时间四处找关系为自己开脱,殊不知这种忽视时间概念的做法,不仅不会给纳税人减轻处罚,反而会使纳税人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由此可见,纳税人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该及时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时间要求办理相关事宜。那么纳税人在受到处罚之后,应该注意哪些时间,才能很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呢?


  15日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0日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另外《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个月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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