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期资料准备的法定要求及风险【税务稽查风险预警】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三章“同期资料准备”尽管只有8条,但这8条内容的重要性却非比寻常。


  同期资料准备意味着企业必须按照年度,对发生的关联交易资料进行准备,以及对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说明。而所谓同期,正是指关联交易的发生和交易资料准备的同期。因此,根据《办法》,同期资料应该在发生关联交易的次年5月31日前准备完毕,并在税务机关要求提交之日起20日内提交。对于2008年度的同期资料,《办法》规定企业可延期至2009年12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


  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可以看出,法规并未采取正列举的方式确定哪些企业应准备同期资料,而是采取了排除的方式。只要企业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就需要准备同期资料。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第三个条件中的“外资股份低于50%”和“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应同时满足。也就是说,对于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交易但是外资股份高于50%(不包括等于50%)的企业,以及外资股份低于50%(包含等于50%)但是和境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均不在免于准备之列。


  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办法》中列明的“关联购销金额2亿元”与“其他关联交易额4000万元”,均指经过调整后的金额。如果企业的关联交易额在报表上反映的金额少于2亿元或4000万元,但是经过转让定价分析后发现关联交易的公允价格大于2亿元或4000万元,企业还是应该准备同期资料。所以,对于关联交易金额接近该数字的企业,都应考虑准备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的特点


  同期资料的内容包括组织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和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等五个部分。企业需要通过五个部分内容的资料准备,最终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以及作出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


从同期资料的内容来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同期资料有如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1)同期资料信息量大,涉及面广。同期资料的目的在于确定关联交易是否遵循独立交易原则,而达到这一目的的必由之路在于进行可比性分析。可比性分析通常需要大量的可比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了劳务特性、交易各方的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交易流程等诸多因素。同期资料涵盖了可比性分析所需的大量信息内容,因此,对于纳税人来说,准备这一资料并非是办税人员或者财务人员所能单独提供,需要各部门人员通力合作。


  (2)同期资料的各部分内容均有内在连贯性,是具有内在逻辑关系的整体分析,而非相互割裂的五个单独的说明。


  在准备同期资料过程中,需要通盘考虑同期资料各部分之间的逻辑合理性。各部分之间如果出现严重矛盾之处,不仅无法证明企业的关联交易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且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提供虚假和不完整的同期资料。


  (3)同期资料的分析内容多于事实陈述内容。如前所述,在同期资料的内容中,仅有第一部分全部为事实陈述,而在后四个部分中,都同时涉及事实陈述和分析说明,而分析说明的比重远远高于事实陈述。


  除上述法定要求之外,《办法》还规定,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同期资料应加盖公章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盖章等多项内容。这些法定要求从不同侧面显示了中国税务机关对于同期资料管理的高度关注。企业管理者对此要高度重视。


  不准备同期资料的后果


  尽管《办法》第三章中并没有详细列明不准备同期资料的后果,但是结合《税收征管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我们可以发现,如果企业不准备同期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的同期资料,将导致非常高的税务风险。这些风险不仅包括最高可达1万元人民币的罚款,还可能导致税务机关对企业核定利润进行补税。更坏的情况是,如果企业被税务机关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以补征税款,按日加收的利息中将不仅包括基准利息,还将加收5%的罚息。


  对于不同情况的企业,面对同步文件准备的法定要求,理应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进行评估,确定科学而合理的文档准备策略,在降低税务风险和控制文档准备成本方面求得平衡。以下是我们的一些建议,以供纳税人参考。


  (1)对于尚不能确定是否符合法定准备要求的企业,管理者需要审阅本企业的关联交易金额,并根据法规要求和本企业情况进行逐条分析。而在此之前,准确归集关联交易金额的基础,正确认定关联方是判断的重要事实基础,否则很可能导致税务风险。


  (2)对于那些不符合同期资料法定要求的企业,并不代表不存在转让定价的风险。也就是说,一家企业可能由于符合三个免除条件中的一条而无需准备同期资料,但是在追溯调整期之内,企业仍然有可能遭遇转让定价调查和调整的风险。


  (3)对于已经确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应积极参加专业培训,听取专家意见,充分了解每一条文件准备要求的详细内容,评估同期资料准备的成本和时间,以及寻求专业机构的协助。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尽管《办法》规定企业可延期至2009年12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但是并不意味着企业应延期至2009年底再着手准备同期资料,考虑到同期资料的复杂性和与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一致性要求,尽早准备可以提高同期资料的质量,有效降低风险。更重要的是,在进行充分的经济分析之前,任何企业都无法确定本身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通过准备同期资料对企业的转让定价政策进行复核,可以及时评估转让定价风险或进行纳税调整,避免出现巨大转让定价风险难以补救的情况。


  (4)企业在准备并出示同期资料后,依然有被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的可能。税务机关对企业是否进行转让定价调查以及是否进行纳税调整,关键在于企业的转让定价政策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而企业的同期资料只是将企业的关联交易政策进行分析和验证,并不能改变定价政策本身的合理性。


  作者李晓晖为德勤北京转让定价服务合伙人,金佩泽为德勤北京转让定价服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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