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浅析【税务稽查风险预警】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线,承担着“外促整规、内促征管”的重要职责,极易成为征纳关系矛盾和法律法规冲突的焦点。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速推进,纳税人的税收法制观念和税收政策掌握能力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对税务稽查工作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税务稽查的执法风险也日益凸显。因此,如何有效防范和化解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成为目前税务稽查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含义及其表现形式


  税务稽查的执法风险是指在开展税务稽查活动过程中因为稽查执法人员的过失或过错,造成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享有,或因其渎职、舞弊行为而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可能。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税务系统的制度规定,税务稽查执法人员可能承担的各种责任大体可以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包括:(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此外,执法不当,造成税务机关赔偿的,可能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如果稽查人员行为过错的社会危害性较大,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设定的职务犯罪与税务稽查人员较为紧密的有以下四项:(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3)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4)索贿受贿罪。


  二、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


  不当的税务稽查行为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它不仅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和权威。稽查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数量众多,变化频繁,稽查人员掌握和适应的难度较大;


  (二)稽查活动本身对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越来越高,需要具备财会、电算、税收政策、法律、犯罪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的要求越来越高;


  (三)当前纳税人偷税手段日益科技化、团体化、隐蔽化,使税务稽查人员对案情的判断出现失误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四)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相关法规日趋完善,对税务稽查的执法责任要求越来越高;


  (五)税收相对人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


  三、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易发环节和表现形式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不但表现形式多样,而且分布广泛,贯穿于税务稽查的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


  (一)选案环节


  1、违法选案。现在大多数稽查部门还是主要依靠人工选案。人工选案缺乏一套客观、科学的选案指标,带有较强的主观随意性。如果选案人员个人经验和知识水平有限,势必会影响选案的准确性。人工选案还容易产生掺杂人情私利的选案行为。


  2、案件泄密。案件信息特别是举报案件信息属于应进行保密的信息。如果举报人、被举报企业的基本资料和违法事实等重要信息没有从源头做好保密措施被泄露出来,就容易出现稽查人员以举报信息进行谋取私利的违法行为,不仅会使稽查实施环节陷入被动,还可能会因未能保护举报人而引发举报人的诉讼。


  3、侵犯举报人合法权益。在实际工作中,许多稽查部门未能依法保障举报人的权利,容易发生举报后交办转办流程不明晰而无法及时将核查情况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对举报属实检举有功的纳税人未及时发放奖金等侵犯举报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实施环节


  1、程序违法。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及省局制定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执法工作规程(试行)》中对稽查实施环节的程序均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并未得到严格的遵守。例如,不按规定报请审批擅自调取企业当年账簿资料、先调账后发《税务稽查通知书》等。


  2、滥用检查权。调查取证阶段,稽查人员经常会遇到被查对象不配合检查,甚至拒绝接受检查的情况。税法只赋予了稽查人员索取纳税资料权,此时如果税务稽查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将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特别是当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与住所一致时,能否进行必要的检查,相关法律并无规定,此时若检查权行使不当,将构成非法搜查罪。再如询问中,为取得证据对当事人进行引、诱、逼供,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容易构成滥用职权罪。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稽查实施环节存在一些不完善的监督漏洞,未能限制稽查人员的权力,较易引发稽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首先,在检查内容上,由于缺乏相关约束机制,使稽查人员在检查内容上有较大的选择自由度,这就可能导致稽查人员以稽查时限太紧、取证难等为由抓大放小而未查深查透,或者干脆为谋私情私利避重就轻而对重大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其次,由于缺乏内部案件讨论和问询机制,对于政策上模棱两可的问题,稽查人员在无法得到上级或者税政法规部门明确的情况下,往往擅自决定对违法事实不进行处理或不提交审理环节。


  (三)审理环节


  1、审理的范围和标准不合理。首先,在审理范围上,审理环节对稽查实施环节提交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时,仅针对稽查实施环节发现的违法事实及相应的证据进行审查,未对被查对象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因此不能发现稽查实施环节遗漏的违法事实。其次,有的审理人员对案件证据根本未进行审查,或审查不严,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资料不全的案件未要求进行补正即认定处理,草率定案,容易造成税款的多征或少征;但如果制定的取证要求过高又往往会使得一些案件的违法事实因为过严的证据标准而无法成立,只能草草结案。


  2、税务处理处罚决定错误。在对偷税行为的认定上,为尽量规避行政诉讼的风险,审理人员往往倾向于对税法的偷税行为进行限制性的解释,尽可能不认定被查对象偷税;对于一些有争议的案件,在税收政策不明晰或者政策水平有限的情况下,由于审理部门未能和税政部门建立职责明确的日常协作机制,往往因不能得到正式的税收政策解释而无法及时做出正确的处理决定;在运用罚款上的自由裁量权时,未能按照情节的轻重适用“比例处罚”原则,往往对有相同情节、相同事实的违法行为,却使用了大相径庭的处罚比例,处罚显失公平。


  3、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不移送或无法移送。虽然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发案数在逐年增长,税务机关查处的案件也在增加,但是移送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很少,可见当前对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尚存在诸多问题,这其中有各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如审理人员的素质、案件移送程序不够完善、地方政府的干预、检察机关对案件移送处理的监督难以有效开展等。


  (四)执行环节


  1、程序违法。在处罚文书送达上,一些稽查单位没有严格履行“先告知后处罚”的程序规定。


  2、未及时组织税款入库。由于在稽查实施阶段没有掌握和监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资产情况,而造成没有按规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未能及时发现和阻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财产;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下达后,税务机关未及时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将税款足额入库,而导致国家税收流失,这些行为都将构成玩忽职守。


  3、滥用强制执行措施。在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过程中,未按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执行,或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在纳税人缴清有关税费后,没有按规定及时停止或者解除查封、扣押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以上行为都将构成滥用职权。


  (五)共性风险


  除了以上四个环节特有的风险外,还有一些环节具有共性的风险,也就是在整个稽查工作中都普遍存在的风险,如未按规定送达文书、文书使用不规范、违反回避制度、违反保密规定等造成的风险。


  四、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措施


  稽查风险无时无刻不存在于整个稽查活动全过程中,它可能引起的后果是不能控制的,稽查人员只有在取证、处理处罚等环节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以准备应诉的危机意识开展工作,才会最大程度的降低稽查执法风险。


  (一)树立和提高风险意识,加强自我保护


  首先要从思想认识上抓起,使稽查人员充分认识到税务稽查风险对个人前程和利益的影响,自觉践行职业道德,从而进一步强化法治和责任意识;其次要从技能着手,加强稽查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实现稽查业务的规范化操作。


  (二)建立健全稽查工作制度,全面规范稽查工作流程


  建立健全稽查工作制度,全面规范稽查工作流程是防范和降低税务稽查风险的根本途径。


  1、选案环节


  (1)健全稽查选案管理办法,增强选案的计划性和公开透明度。选案应遵循“先评估后检查”和“公开选案”的原则,对于选案所采用的评价指标、计算方法和结果要予以公开。


  (2)明确举报的受理部门和受理方式,实时跟踪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并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要及时转由具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下级对上级督办的举报案件要实时反馈办理情况,对达到规定标准的举报案件要及时向上级部门上报。


  2、实施环节


  (1)制定统一稽查取证标准,对证据形式(包括电子证据)、取证主体、取证客体、取证程序和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通过规范和提高取证标准,保证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和提高证据的证明效力。


  (2)建立稽查实施环节的首查责任制,确定案件的主查人员和辅查人员,以明确责任;建立理由说明制度,要求稽查人员即使对于认定为无涉税违法行为的企业也应阐明对企业实施的具体检查方法以及认定依据,由集体讨论通过;检查小组成员应实施定期轮岗,避免人员长期固定搭配。


  3、审理环节


  (1)为避免审理人员在罚款过程中不遵循“罪责相当”的原则,应对具有一定处罚比例或额度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和量化。对于无法细化和量化的处罚规定,可通过建立税务稽查执法先例制度,参照稽查执法先例做出处罚。


  (2)应建立与税政法规部门的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政策理解有分歧的问题,应书面请示并取得税政法规部门的正式答复。对重大问题产生分歧的,由稽查局召集相关部门召开部门联系会议,对会议内容和会议结果须做好详细记录备查,会议记录须经相关部门签字确认。


  4、执行环节


  (1)健全案件移送的相关制度。进一步与公安机关明确案件的移送手续,以及公安机关认为案件未达到移送标准后的退回手续。健全与公安机关的联合办案机制,加强相互间信息共享,遇重大涉税案件线索,应由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2)在追缴欠税过程中,为防止稽查人员因滥用权力或行政不当而导致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规定冻结、扣押、查封等税收保全措施和从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或者变卖等税收强制措施的使用条件、实施程序和解除条件。


  (三)把稽查复查落到实处,从内部强化稽查质量检查


  税务稽查质量检查是督促税务稽查人员提高税务稽查质量,降低税务稽查风险的有效途径。每年,本级稽查局和上级局都会组织对查结案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复审,包括案卷复查和延伸检查。当前,该种强制性的交叉检查关键是应避免走形式、走过场,真正发挥对稽查质量检查、监督的作用。对复查出来的问题应当按照责任制进行追究。


  (四)建立外部监督体系,加强稽查外部监督


  在税务稽查执法过程中,与税务稽查人员接触最密切的就是被查对象,被查对象可以从多个方面引发执法风险,因此,加强外部监督的重点是加强被查对象的监督。可以通过制作廉政公约和稽查廉政监督卡来加强被查对象的监督。除了加强纳税人的监督,还需畅通其他外部监督渠道,构建起全方位的税务稽查执法外部监督体系。一是通过在社会上广泛聘请兼职廉政监督员,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二是增加税务稽查的办案透明度,实行案件公告,接受媒体舆论监督;三是在稽查各个环节都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和检察部门的监督。


  (五)加强调查研究,不断促进政策和制度的完善


  建议上级税务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注意文件的合法性,避免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针对税收政策的漏洞和制度的缺陷,作为基层税务稽查部门,虽然没有修改完善的权力,但可加强这方面的调查研究,积极向上级提出解决完善的对策,用舆论的造势推动税收政策和制度的不断完善。


  (六)加强税务稽查文书制作和案卷整理的规范性


  稽查文书和案卷可综合反映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所有情况,是税务机关了解税务违法案件的重要稽查档案,加强文书制作的规范性能为稽查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提供相应凭证,因此是有效避免执法风险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在实施检查、调取帐薄、对纳税人进行询问等程序时,保证执法程序的合法、有效。
(七)强化宣传,做好行政协调,构筑稽查与纳税人的和谐关系


  在税收执法活动中,如果能做到让纳税人和社会理解、支持、配合税务稽查工作,那么就会减少或降低稽查风险,提高工作效率。要做到以上工作,税法宣传是必不可少的。多年来,税务部门在进行税法宣传时比较注重纵向宣传,即对纳税人的宣传,忽视了对政府及其他职能部门的橫向宣传。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有些工作如果得不到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得不到有关人员的理解,就很容易使工作陷入被动,这不仅不利于税务稽查工作的开展,而且会提高稽查风险系数。因此,在强练内功的同时,做好税法宣传,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争取社会各界对税务稽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构建平安稽查,创建和谐稽查,才能有效防范税务稽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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