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资阶段、投资阶段、经营阶段的纳税筹划【纳税筹划基础】

  2007年3月16日我国颁布了新《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公布了与之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迫切要求企业寻找新的纳税筹划方法,有效降低税负,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对筹资、投资、经营等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规划和运筹,在企业价值的最大化的战略框架下实现的企业的税收负担最优化处理。在新准则下考虑纳税筹划,本文认为企业可以从筹资阶段、投资阶段、经营阶段来分别考虑。


  一、企业筹资阶段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在筹资过程中开展税收筹划,着重考虑资本结构变动对企业预期收益和税负水平的影响,实现预期投资所有者权益最大化目标。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自有资金和负债。资本结构,特别是负债比率合理与否,不仅制约着企业风险、成本的大小,而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企业权益资本收益实现的水平。企业应首先比较其资金成本,包括资金占用费(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股息等)和资金筹集费(股票发行费和上市费、债券注册费等)。因为不同的筹资渠道,资金成本各不相同,取得的难易程度也不同,因此企业必须综合考虑包括税收在内的各方面因素,才能比较出哪种筹资方式更有利于企业利益。假设公司盈利能力较强,息税前利润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且向银行贷款无障碍,此时利用负债融资可以利用财务杠杆效应取得更多的税前利润,符合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的整体财务目标,同时税率越高,借入资金的利息抵税功能越明显。虽然新税法的基本税率从33%降低到了25%,但负债融资仍能够获得税收挡板的好处。


  二、企业投资阶段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在投资过程中开展税收筹划,主要从企业组织形式、投资方式、合并分立等方面考虑。


  1.企业组织形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投资创办企业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多种组织形式可供选择。如果人手较少,规模不大,应选择独资企业。因为,对这类组织形式的企业,核算要求不高,税款一般定期定额征收,实际税负较低。如果规模不很大,但投资人数较多,则宜选择合伙方式。因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只征个人所得税,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规模较大,则应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是对企业外在形象和信用有益;二是公司制企业有五年补亏等各种优惠可享受。就公司制企业内部组织而言,又有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选择。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这意味着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必须和总机构、其他分支机构合并纳税。合并纳税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从而减轻整个企业的税收负担。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先考虑设立分公司,因为经营初期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合并纳税可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得到冲减,减轻了总公司的负担。一旦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盈利时,应考虑转为子公司,在盈利时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外国企业可以选择通过变更注册地,在中国境内设立子公司以避免缴纳预提税。同时居民企业在国内设立子公司时,可考虑设立在某些享有优惠税率的地区而使企业集团整体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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