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经济损失及其计量【会计疑难处理】

  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中,间接经济损失影响因素众多且复杂、不易量化,科学合理地估算交通事故造成的潜在性损失,准确评价交通事故对社会的经济影响,为交通安全建设、交通事故赔偿及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科学决策具有重要意义。国内外学者对交通事故经济损失的计量研究取得了大量成果,但在交通事故经济损失辨识的全面性和计量型的科学性方面有待进一步探讨。


  一、交通事故经济损失的表现形式


  (一)物质财产损毁损失 物质财产损毁表现为两个方面的损失,一方面是运输工具、交通设施和运输货物等的直接损失。另一方面是运输设备和交通设施等的减值损失,即损毁物质财产经修复后其功能不变而价值的降低,如交通事故中损毁的车辆,经修理后其功能(包括外观等)完全恢复,但其损毁的记录使人们认为其价值已大不如前。


  (二)人员伤亡损失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其损失包括伤亡人员的医疗费用(包括药物费用、住院费、住院陪同人员损失、出院后康复费用等)、劳动价值损失(包括贡献社会和家庭的劳动价值)、家庭生活质量损失和精神损失、救护车费用和丧葬费等。


  (三)交通事故环境损失 交通事故环境破坏,其损失主要表现为交通拥堵和环境毁坏两个方面。交通拥堵造成在途的其他交通运输参与者不必要的时间消耗和费用损失,称为交通延误损失;环境毁坏损失主要表现为交通事故致使危险品及污染物泄漏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交通事故造成拥堵所导致的额外尾气和能源消耗等环境污染损失,以及危险品泄漏后对人体损伤产生的损失和其他相关损失。


  (四)社会服务损失 交通事故发生后,伤亡人员的救助、损毁物质的清障、危险品泄漏的处理等,需要动用交警、交通行政、医疗救护、消防、环保和司法等社会公共机构的人力和物力资源,提供警方、清障、消防、救护、管理和法律诉讼等服务,从而造成社会公共服务资源消耗而产生损失。


  二、交通事故经济损失的计量依据


  (一)交通事故物质财产损失的计量 对于交通事故物质财产损失的计量,一般仅计量物质财产损毁的直接损失,但仅计量物质财产直接损失并不能完全反映交通事故物质财产的全部损失,还应计量物质财产的减值损失。交通事故物质财产损失的计量依据利益丧失原则确定。其中物质财产损毁的直接损失,可以通过市场价格等相关信息直接获得,如可根据运输工具、交通设施和运输货物等物质财产损毁后的更新、或维修和部件更换等费用来确定。对于客观存在的减值损失,可以通过类比市场交易价格确定。


  (二)交通事故社会服务损失的计量 为处理交通事故,交警、交通、医疗救护、消防、环保和司法等社会公共部门,要消耗一定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从而使这些资源丧失了用于其他活动的可能性。如果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省下的时间和资源就可能用做其他用途,这将会增加社会劳动价值。因此,交通事故社会服务损失应等于这些时间和资源在其他活动中创造的社会价值,实践中可以根据处理交通事故社会服务所实际投入的人力物力来测算。


  (三)交通事故人员伤亡损失的计量 交通事故人员伤亡损失是最难以估量的,其计量包括人员伤亡的社会劳动价值损失、家务劳动的价值损失、亲友生活质量损失与精神损失、医疗救护与丧葬等实际资源损失方面。


  一是社会劳动价值损失计量。该项损失以人力资本的投入为依据来计量,人力资本投入愈多,人力资源价值愈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损失就愈大。健康、年龄和教育是评价人力资本投入的主要因素。因此,应根据伤亡人员的健康状态、年龄大小和受教育程度分别估算社会劳动价值,进而计量伤亡者未来期望寿命的社会劳动价值(产量)的现值之和,即为交通事故人员伤亡的社会劳动价值损失。


  二是家务劳动价值损失计量。对于交通事故伤亡者家务劳动的计量,主要是确定受害者家务劳动时间和单位家务劳动时间的价值。前者与受害者的收入水平、年龄和性别有关,可通过统计确定,如据统计,我国城市居民一周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为5小时1分,个人生活必需时间为10小时42分,家务劳动时间为2小时21分,闲暇时间为6小时6分,上述四类活动时间分别占总时间的21%、44%、10%、25%;后者的计量,虽然可以家政劳务工人的计量工资为参考依据,但不能等同。


  三是生活质量损失计量。交通事故导致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庭生活质量的下降是显而易见的,有的还相当严重。交通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庭生活质量损失的计量应考虑伤亡人员的健康状态、年龄大小和受教育程度等因素,但具体量化难度较大,从人本出发,适用愿付费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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